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9年度,777號
TPDV,99,重訴,777,2010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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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777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即藍麗雲
  之繼承人)、丙○○○(即藍麗雲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佰伍拾柒萬貳仟肆
     佰零伍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玖萬伍仟捌佰肆拾貳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
     繳新台幣玖萬伍仟叁佰肆拾貳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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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