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91年度,242號
KSEV,91,雄簡,242,20020522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雄簡字第二四二號
  原   告 丙○○○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住台北市○○區○○路一段一七七號一樓
  訴訟代理人 洪嘉鴻律師
  被   告 南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 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及為以供擔保為條件之假執行宣告。 二、陳述:
三、證據:提出
乙、被告方面: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  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

1/1頁


參考資料
丙○○○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南朝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