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91年度,1179號
KSEV,91,雄簡,1179,2002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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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雄簡字第一一七九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第三異議之訴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院民國九十年度執字第四八一五八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就原告所有坐落高雄市○○區○○路六一號七樓房屋內如附表所示之物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甲○○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主張:本件被告甲○○因與訴外人王順龍間清償債務事件向鈞院聲請強制執 行,以九十年度執字第四八一五八號受理,被告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引 導查封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六一號七樓房屋內(下稱系爭房屋)如附表 所示之物品,並定於九十一年五月七日拍賣在案,惟系爭房地為原告於八十三年 三月五日購買,土地及建物均係原告所有,並自八十四年一月二十五日即遷入居 住迄今,而遭查封如附表所示之物係日常生活必需品,為房屋居住必備之物品, 係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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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