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621號
KMDV,106,司促,621,2017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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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21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務 人 紀鈞寶(原名紀茂誠)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㈠新台幣(下同)貳萬零貳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94年7月
  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8計算之利息,暨自
  94年8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之違約金㈡陸萬玖仟伍佰肆拾貳元,及其中陸萬零柒佰陸拾
  參元自95年2月15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19.98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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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