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21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務 人 紀鈞寶(原名紀茂誠)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㈠新台幣(下同)貳萬零貳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94年7月
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8計算之利息,暨自
94年8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之違約金㈡陸萬玖仟伍佰肆拾貳元,及其中陸萬零柒佰陸拾
參元自95年2月15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19.98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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