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雄小字第八七一號
原 告 丙○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谷豫穎
被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一年六月四日上午九時二十七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十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曾淑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 董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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