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91年度,383號
KSEV,91,雄小,383,2002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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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雄小字第三八三號
  原   告 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佰肆拾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爭執事項
原告起訴(聲請支付命令)主張,被告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四日向原告購買國中一年級教學光碟五套(全年份),總款新臺幣(下同)二萬三千元,該被告先付訂金一千元,並親自簽訂訂購單及延期付款書乙份,約定於九十年八月一日之付餘款二萬二千元,但該被告均未依約給付剩餘款項,屢經原告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依買賣關係,被告應付原告二萬三千元,及自支付命令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則以:伊雖有在訂購單上簽名,但因為金額太高,後來有打電話至原告公司處告知並不想買全年份,僅想買半年份等語資為抗辯。 理由要領
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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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