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99年度,894號
TPDV,99,司催,894,201006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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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催字第894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 告程序開始後,其經到期之票據,聲請人得提供擔保,請求 票據金額之支付,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第2 項前段所明 定,是知依該條項規定請求者,限於票據權利人。次按聲請 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發公示催告,惟查聲請人所提出之票據 掛失止付通知書上之發票人欄記載「陳平男」;受款人欄記 載「怡衡實業有限公司」,顯見本件聲請人非發票人或受款 人,形式上觀之即非票據權利人,經本院於民國99年4 月20 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該裁定於99年4 月 23日送達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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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怡衡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