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保險小字,91年度,15號
KSEV,91,雄保險小,15,2002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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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雄保險小字第一五號
  原   告 東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萬居
  訴訟代理人 曾珮琪
        朱政龍
  被   告 甲○○
  受告知訴訟
  人     傅新合即高寧旅館
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五日上午九時五十四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古振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源坤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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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