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催字第1335號
聲 請 人 甲○○○即彭淑蓮.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彭淑蓮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繼承系統表正本。
三、全體繼承人(記事欄勿省略)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
勿省略)。
四、遺產(股票)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遺產分割協議書
正本;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在聲
請狀底補正全體簽章)。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並應提出法
院准予備查之文件影本。
五、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