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99年度,1275號
TPDV,99,司催,1275,2010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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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催字第1275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嘉義分行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非發票人或受款人,請補聲請人為票據權利人之釋明
  (系爭支票若已背書轉讓予聲請人,應補受款人出具之證明
  文件;若未背書轉讓,應提出發票人或受款人委任聲請人辦
  理「掛失止付」之委任書,先至付款銀行更正票據掛失止付
  通知書上正確之通知人為發票人或受款人。並應提出正確之
  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及發票人或受款人委任聲請人辦理
  「公示催告」之委任狀向本院具狀更正為公示催告聲請人之
  代理人並釋明正確之聲請人名稱、地址,否則聲請人並非得
  聲請公示催告之票據權利人。)。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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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嘉義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