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簡字第三二五四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吳春生 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邱明政 律師
複 代理人 鄭明達
右當事人間確認房屋所有權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確認高雄市第五十四期重劃區○○段○○段一二七地號地上建物補償費新台幣參拾肆萬柒仟貳佰壹拾玖元應由原告領取。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八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向被告承租高雄市左營區○○○段 七小段一二七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一筆,並於其上建造鐵架石綿瓦房屋一 棟(下稱系爭房屋),經營博愛木材行,兩造間之租賃契約於八十五年六月二十 一日期滿後,陸續續約迄今。茲因高雄市政府對前開土地辦理重劃,前開土地上 之建物必須拆遷,原告為系爭建物之原始起造人,依法原始取得系爭建物之所有 權,並由原告以其父陳文良之名義繳納房屋稅,因而辦理地上物查估後,亦認定 該建物所有權屬原告所有,爰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