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16254號
TPDV,99,司促,16254,2010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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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625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乙○○原名葉金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零叁拾伍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陸萬零柒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
  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九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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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