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548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歐力嘉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台北市私立林冠傑文理短期補習班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伍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
九十八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肆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
十八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壹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八
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伍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
九十八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柒佰捌拾壹元,及自
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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