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538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市第一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丙○○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查報債務人甲○○、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及甲○○之法定代理人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
二、請釋明本件請求原因事實(應釋明債務人二人與陳悌孜、陳
秀滿之借貸有何關聯)。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