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15308號
TPDV,99,司促,15308,2010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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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530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權是廣告行銷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
  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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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權是廣告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