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524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鏵進工程有限公司、乙○○間聲請發支付命
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相對人究為鏵進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或鏵進工程有限公司及「兼」法定代理人乙○○?如係後
者,並請釋明對乙○○係本於何種法律關係為請求原因?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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