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15245號
TPDV,99,司促,15245,201006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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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524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鏵進工程有限公司、乙○○間聲請發支付命
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相對人究為鏵進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或鏵進工程有限公司及「兼」法定代理人乙○○?如係後
  者,並請釋明對乙○○係本於何種法律關係為請求原因?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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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鏵進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進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