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15011號
TPDV,99,司促,15011,201006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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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501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建成通風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協達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協達水電工程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
  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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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建成通風機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協達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