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5011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建成通風機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協達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協達水電工程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 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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