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14605號
TPDV,99,司促,14605,2010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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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460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市信義帝圖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
二、請陳明利息請求10%之依據,並提出公寓大廈管理規約以釋
  明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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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