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14339號
TPDV,99,司促,14339,2010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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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433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優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前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佰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
  九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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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前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優美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