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429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曾智群律師(即高 全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萬玖仟貳佰伍拾伍元
,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五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五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肆萬玖仟柒佰伍拾貳元
,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三.七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