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14290號
TPDV,99,司促,14290,2010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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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429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曾智群律師(即高 全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萬玖仟貳佰伍拾伍元
  ,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五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五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肆萬玖仟柒佰伍拾貳元
  ,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三.七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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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