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14125號
TPDV,99,司促,14125,2010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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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412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丙○○即藍麗雲之.
      丁○○○即藍麗雲.
一、債務人應以所得遺產為限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貳佰
  捌拾陸萬叁仟零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七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九十九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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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