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14053號
TPDV,99,司促,14053,20100604,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405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得鑽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原名:謝碧.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升達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柒萬玖仟玖佰零陸元,
  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1/1頁


參考資料
新得鑽孔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升達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