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13946號
TPDV,99,司促,13946,201006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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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394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乙○○即洪瑞香之.
      洪 麵即洪瑞香之.
      甲○○即洪瑞香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零玖佰捌拾陸元,及
  其中新臺幣伍萬零壹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
  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萬捌仟零陸拾伍元,及
  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賠償連帶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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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