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13930號
TPDV,99,司促,13930,2010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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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393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信東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伍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丙○○
      劉 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億肆仟陸佰叁拾貳萬叁
  仟壹佰零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
  連帶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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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信東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伍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