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13854號
TPDV,99,司促,13854,20100602,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385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柯麗瓊即天興寵物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博東客企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天興寵物主題館之組織類型為獨資或合夥?並提出其
  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二、請提出聲請狀底蓋聲請人之公司大小章正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1/1頁


參考資料
博東客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