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13853號
TPDV,99,司促,13853,201006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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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385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冠宏即紫著服飾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陳冠宏即紫著服飾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因聲請狀所載相對人名義為陳冠宏即紫著服飾 有限公司,與聲請狀所附之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處理勞 資爭議協調會議記錄影本所載資方紫著國際有限公司不符, 本院於民國99年6 月2 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陳 明相對人之正確公司全名(紫著國際有限公司抑或紫著服飾 有限公司),並提出相對人之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及其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謄資料(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該裁定於99年6 月8 日寄存於聲請 人住所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興隆派出所,並於 99年6 月18日發生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相對 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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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紫著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