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382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紫著國際有限公司抑或丙○○○○○
),並提出其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
新戶謄資料(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
省略)。
二、請提出薪資轉帳及勞保資料。
三、請釋明是否向乙○○個人請求給付,如是,請釋明請求之依
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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