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13827號
TPDV,99,司促,13827,201006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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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382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紫著國際有限公司抑或丙○○○○○
  ),並提出其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
  新戶謄資料(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
  省略)。
二、請提出薪資轉帳及勞保資料。
三、請釋明是否向乙○○個人請求給付,如是,請釋明請求之依
  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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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紫著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