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12782號
TPDV,99,司促,12782,201006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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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278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康泰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大哥大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
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 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 、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 、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 第116 條第1 項第1 、2 款定有明文。次按聲請人之訴有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 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台灣大哥大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因聲請狀上未記載相對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姓名及其住所,本院於民國99年5 月2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 定送達7 日內補正,該裁定於99年5 月27日送達聲請人,逾 期仍未補正,依上開規定,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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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大哥大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