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11698號
TPDV,99,司促,11698,201006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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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169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紘寶小吃店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柒佰壹拾伍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9年度司促字第11698號)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
  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98年12月止,共積欠
  電信費新臺幣15,715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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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