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字第42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翔和飛機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選任臨時管理
人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繳納聲請費新臺幣
1,000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
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又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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