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99年度,42號
TPDV,99,司,42,2010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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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字第42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翔和飛機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選任臨時管理
人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繳納聲請費新臺幣
1,000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
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又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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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翔和飛機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