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8年度,85號
TPDV,98,重訴,85,201006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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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85號
原   告 美商貝克曼庫爾特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張炳煌律師
      胡浩叡律師
複 代理人 李敏惠律師
      劉偉立律師
被   告 展誠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福雄律師
      邱玉萍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威如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九年七月十三日上午十一時三十五分許,在本院第26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呈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傅美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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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商貝克曼庫爾特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商貝克曼庫爾特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展誠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