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85號原 告 美商貝克曼庫爾特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張炳煌律師 胡浩叡律師複 代理人 李敏惠律師 劉偉立律師被 告 展誠儀器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黃福雄律師 邱玉萍律師複 代理人 陳威如律師被 告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九年七月十三日上午十一時三十五分許,在本院第26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呈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傅美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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