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309號
上 訴 人 台灣創新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耕新綠化工程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8年度重
訴字第309 號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72,628 元(本訴部
份6,754,226 +反訴部份318,402 =7,072,628 ),應徵第二審
上訴費用新臺幣106,63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未提出上
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上訴費用並應依法補正上
訴理由,毋得延誤,逾期不繳或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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