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9年度促字第44768號抗 告 人 林 武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風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請補繳抗告費。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明輝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孫志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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