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99年度,48號
TPDM,99,重附民,48,2010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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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丙○○
      未○
      X○○
      U○○
      黃○○○
      地○○
      h○○
      g○○
      庚○○
      I○
      O○○○
      q○○
      N○○
      M○○
      V○○
      申○○
      W○○
      R○○
      j○○
      f○○
      e○○
      T○○
      A○○
      Y○○
      子○○
      F○○
      d○○
      亥○
      L○○
      P○○
      H○○
      玄○○
      o○○
      p○○
      c○○
      k○○
      l○○
      巳○○
      C○○
被   告 成豐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沅翰
被   告 丁○○
      J○○
      a○○
      戊○○
      辰○○
      寅○○
      戌○○
      癸○○
      丑○○
      B○○
      天○○
      宇○○
      辛○○
      D○○
      壬○○
      午○○
      S○○
      i○○
      甲○○
      G○○
      m○○
      己○○
      卯○○
      宙○○
      E○○
      r○○
      Q○○
      n○○○
      酉○○
      K○○
      乙○○
      Z○○
      b○○
上列原告等對被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原因事實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 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 項、第488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認 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 2條第1項亦規定甚詳。
四、本件原告雖對被告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繫屬本院 日期為99年5月28日,然查,本件被告刑事部分尚由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他字第141號案件偵查中 尚未終結,依本院之案件繫屬資料,亦無被告就本件原告起 訴事實之刑事案件繫屬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一紙可參,被告對該民事案件既無任何刑事訴訟案件繫 屬本院,揆諸前揭規定,原告在未有刑事訴訟繫屬之前提起 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於法不合,應予駁回。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庚棟
法 官 林勇如
法 官 章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書記官 林義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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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成豐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