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 告 丙○○ 未○ X○○ U○○ 黃○○○ 地○○ h○○ g○○ 庚○○ I○ O○○○ q○○ N○○ M○○ V○○ 申○○ W○○ R○○ j○○ f○○ e○○ T○○ A○○ Y○○ 子○○ F○○ d○○ 亥○ L○○ P○○ H○○ 玄○○ o○○ p○○ c○○ k○○ l○○ 巳○○ C○○被 告 成豐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沅翰被 告 丁○○ J○○ a○○ 戊○○ 辰○○ 寅○○ 戌○○ 癸○○ 丑○○ B○○ 天○○ 宇○○ 辛○○ D○○ 壬○○ 午○○ S○○ i○○ 甲○○ G○○ m○○ 己○○ 卯○○ 宙○○ E○○ r○○ Q○○ n○○○ 酉○○ K○○ 乙○○ Z○○ b○○上列原告等對被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一、原告訴之聲明及原因事實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所載。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 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 項、第488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認 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 2條第1項亦規定甚詳。四、本件原告雖對被告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繫屬本院 日期為99年5月28日,然查,本件被告刑事部分尚由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他字第141號案件偵查中 尚未終結,依本院之案件繫屬資料,亦無被告就本件原告起 訴事實之刑事案件繫屬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一紙可參,被告對該民事案件既無任何刑事訴訟案件繫 屬本院,揆諸前揭規定,原告在未有刑事訴訟繫屬之前提起 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於法不合,應予駁回。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庚棟 法 官 林勇如 法 官 章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書記官 林義盛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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