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34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甲○違禁物案件(99年度聲沒字第
134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 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及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大直派出所員警 依據民眾謝伊雯報案指出其於民國99年2 月22日下午17時許 ,在臺北市○○區○○路672 巷36號5 樓至6 樓梯間夾縫處 ,發現藍色手提袋1 只,內有仿WALTHER 廠PPK/S 半自動改 造手槍1 把(含彈匣1 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及子 彈3 顆,係屬甲○物,且具殺傷力,係屬違禁物,受依首開 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查上開扣案之槍枝及子彈係謝伊雯於99年2 月22日下午17時 許,在臺北市○○區○○路672 巷36號5 樓至6 樓梯間夾縫 處發現,係甲○之物之事實,業經謝伊雯於警訊中證述明確 。又扣案之槍彈經送內政部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為改造手 槍,由仿WALTHER 廠PPK/S 半自動手槍(含彈匣1 個,槍枝 管制編號0000000000),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 正常,可供擊發適當子彈使用,認據殺傷力,應屬違禁物; 送鑑子彈3 顆,均認係非制式子彈,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7. 9+-0.5mm金屬彈頭而成,採樣1 顆試射,可擊發,具殺傷力 ,俱屬違禁物,有該局所出具之99年3 月31日刑鑑字第0990 025494號鑑定書附卷可按。從而,上開扣案之改造手槍1 枝 及未經試射之非制式子彈2 顆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此外,另扣案之1 顆非制式子彈,因已經試射 擊發而不復具有子彈功能,而非屬違禁物,並無從宣告沒收 ,應予駁回,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葉力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碧華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4 日
附表:
一、仿WALTHER 廠PPK/S 半自動改造手槍壹把(含彈匣壹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二、非制式子彈貳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