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豐簡字第六0號
原 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福壽山農場
法定代理人 朱中立
訴訟代理人 劉錫熙律師
被 告 詹 煇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證收益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拾參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肆萬參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
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並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二月十七日,以三年總價新台幣(下 同)七十八萬元向原告標得台中縣和平鄉○○○段直營第六果區蘋果樹一千零 十五株,做為產銷技術合作果園,期間自八十八年二月八日起至九十年十一月 三十日止,並簽訂「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