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8年度,2171號
TPDM,98,訴,2171,201006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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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217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辛○○原名:趙溧.
選任辯護人 張振興律師
被   告 庚○○
選任辯護人 蘇家宏律師
      李嘉慧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
偵字第57號、第281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辛○○共同商業負責人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拾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庚○○共同經辦會計人員,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戊○○(原名陳松村)前於民國85年間因詐欺案件,經臺灣 高等法院以92年度上更(一)字第243號判決有期徒刑7月確定 ,嗣於95年7月12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並係葛萊士生技股 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縣中和市○○路16號7樓之4,下稱葛 萊士公司)及醫邁實業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大安區○○○ 路○段259號7樓,下稱醫邁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甲○○為 松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縣中和市○○路800號11 樓之5,下稱松村公司)負責人,辛○○(原名趙溧萱)為 瑢冠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街273號2樓 ,下稱瑢冠公司)負責人,均為從事業務之人,亦均為商業 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庚○○則於民國94年10月至95年 7月間,擔任醫邁公司會計人員,而屬商業會計法上經辦會 計人員(戊○○、甲○○均由本院另行審結)。二、戊○○與辛○○本係舊識,於94年3月間,因辛○○同時經 營瑢冠公司及瑢耀診所,復因有財務問題,經戊○○建議經 營事業不需自行提供全部營運資金,而可透過財務規劃方式 經營事業,遂與戊○○達成合意,以虛增瑢冠公司營業額以 利向銀行貸款之方式取得瑢冠公司及瑢耀診所營運所需資金 ,而明知瑢冠公司並無與如附表所示公司間有買賣貨品之事 實,與戊○○、甲○○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 以明知為不實事項填製會計憑證及利用不正當方法使財務報



表發生不實結果之犯意聯絡,於94年4月間起,由戊○○接 管瑢冠公司部分帳務,並安排將如附表一所示原本與葛萊士 公司、松村公司往來不知情之進貨廠商,及有犯意聯絡之擔 任松村公司負責人甲○○,開立進項發票予瑢冠公司,再由 瑢冠公司接續開立發票予如附表二所示之葛萊士公司、松村 公司,而實際上未經瑢冠公司招攬,貨品則存放於葛萊士公 司所屬倉庫進出,以此作帳方式,虛增瑢冠公司業績,以利 於將來核貸時可獲取較高金額,並指示由甲○○於94年12月 7日起擔任瑢冠公司股東兼監察人,及由辛○○於94年12月8 日至聯邦銀行中和分行(下稱聯邦銀行),以瑢冠公司名義 開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並將該帳戶印章、存摺交由 戊○○、甲○○保管,而以匯款方式製作上開虛假交易往來 證明相符之資金流程,使瑢冠公司接續取得如附表所示94年 4月間至95年12月之無實際交易事實之不實發票會計憑證作 為進銷項憑證。迨於95年9月間,因戊○○、甲○○、辛○ ○認以上開方式製作虛增瑢冠公司業績所蒐集及開立之進銷 項發票已達相當金額,遂承前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以明知為不實事項填製會計憑證及利用不正當方法使財務報 表發生不實結果之犯意聯絡,由戊○○、甲○○安排辛○○ 以瑢冠公司名義以新臺幣(下同)3,045萬元價購臺北市○ ○○路○段72巷11號4樓房屋,並於95年9月12日簽立買賣價 金為3,850萬元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後,復將上開瑢冠公司 94 年度、95年之銷貨發票存根聯、會計傳票憑證等交由不 知情之長信會計師事務所人員壬○○後,再由不知情之會計 師丁○○,於95年9月28日依據上開會計憑證出具瑢冠公司 94年度不實之查核報告書及財務報表(包括94年12月31日資 產負債表、9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損益表、股東權益表、現 金流量表)後,並與瑢冠公司、辛○○名義出具之95年8月 31日之資產負債表(帳戶式)、95年1月1日至95年8月31日 損益表等期中暫結報表(下稱本案財務報表)、及94年度營 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94年1月至95年8月臺北市營業人 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即401報表)等件,由甲○○、辛○ ○持上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本案財務報表、94年度營利事 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94年1月至95年8月臺北市營業人銷售 額與稅額申報書(401報表),於95年10月2日向華南商業銀 行南永和分行(下稱華南銀行)行使申請貸款之詐術方式, 致使華南銀行誤以為瑢冠公司業績穩定成長,中長期借款履 約能力無虞,而核准交付短期放款250萬元、短期擔保放款 250萬元、企業購置自用營業場所長期擔保放款3,080萬元予 瑢冠公司,並分別於95年10月25日、26日將上開款項撥入瑢



冠公司華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扣除2,600萬3,269元 用以代償合作金庫房貸餘額、444萬8,848元用以支付賣方後 ,所餘款項534萬7,883元則由戊○○、甲○○、辛○○朋分 ,其中246萬8,090元用於葛萊士公司及私人用途,另287萬 9,793元則由辛○○用於其個人經營之瑢耀診所之裝潢及設 備費用,足生損害於瑢冠公司及華南銀行、中小企業信用保 證基金對於放貸業務、還款能力評估之正確性。三、於上開94年4月間至95年12月蒐集進項發票期間,戊○○、 甲○○、辛○○復承前犯意聯絡,於95年1月19日戊○○因 另案入監服刑前,即指示不知欲以提高瑢冠公司營業額以利 向銀行貸款方式之擔任醫邁公司會計人員庚○○,繼續協助 辛○○申請貸款事宜,經庚○○介紹銀行人員與辛○○洽商 ,然因辛○○信用狀況不佳而均無結果;待於95年3月間, 因前開瑢冠公司開立予如附表二所示公司虛增銷售發票金額 龐大,致使辛○○向庚○○表示無法繳交瑢冠公司營業稅, 庚○○遂利用前往監所探視戊○○之際,詢問戊○○如何處 理,經戊○○表示可將醫邁公司已銷貨部分開立發票予瑢冠 公司,而共同基於明知為不實事項填製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 (此部分因無實際交易,並無逃漏稅捐問題),於95年3月 間由庚○○開立金額為3,299,430元之醫邁公司之不實會計 憑證發票1張予瑢冠公司以減低瑢冠公司因前揭虛增業績所 應繳交之營業稅額。
四、案經瑢冠公司訴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及該 署檢察官經自動檢舉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
㈠關於被告辛○○於97年1月7日所書寫之附件一部分、97年 8月1日、97年9月26日、98年7月21日、98年9月11日、98 年10月20日、98年11月17日所為不利之陳述部分。按刑事 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之規定,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 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 ,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查被告辛○○原係以告訴 人或告發人之地位,提出上開附件一所示文件並經檢察事 務官以告訴人身分傳訊,足見被告辛○○之上開不利之陳 述部分,係出於其「任意性」所為;又於偵查時檢察事務 官雖於詢問被告辛○○時,並未告知刑事訴訟法有關之權 利告知事項,惟本件被告辛○○係於98年11月30日始經檢 察官自動檢舉簽分偵辦,亦有簽文附卷可稽(見98年度偵 字第57號卷第116至117頁),顯見檢察事務官於本件詢問 時,被告辛○○並非居於犯罪嫌疑人身分或係遭拘提、逮



捕,故本件未依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2款、第3款之規定告 知被告辛○○部分,非出於惡意,故依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2之規定,該不利之陳述部分應有證據能力。 ㈡共同被告戊○○、甲○○、庚○○於檢察事務官詢問後所 製作筆錄,均為被告辛○○、庚○○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 陳述,屬傳聞證據,而被告及其選任辯護人,業已就上開 供述之證據能力提出爭執(見本院卷㈡第45頁背面),已 不合刑事訴訟法第159之5第1項傳聞例外之規定,然共同 被告戊○○、甲○○、庚○○於本院審理時業經傳喚到庭 以證人身分具結作證,並接受檢辯雙方之交互詰問,因之 ,除其先前陳述與審判中證述意旨相符部分,因已於審理 時同受詰問檢驗,業可認非仍屬傳聞,或其先前陳述與審 判中之證述不符惟該不符之部分具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 所定之要件等情形外,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 該項證據方法應予排除,不得作為本案證明被告有罪之依 據,惟仍得作為彈劾證人戊○○、甲○○、庚○○於本院 審理時所為陳述之憑信性,附此敘明。
㈢又按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及從事業 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證 明文書,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 第159之4第1、2款定有明文。本件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中 北稽徵所裁處書5紙、本院98年度訴字第599號刑事判決, 固屬非供述證據,然屬公務員於通常公務處理過程所為之 紀錄文書,證明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對於受處分人或該案 被告裁罰或判決之日期、過程、內容及依據,無預見日後 可能會被提供作為證據之偽造動機,且無其他顯然不可信 之情況,依上揭條文規定,得作為證據。至於辯護人認其 中關於醫邁公司為虛設行號部分認定並非實在,及上開判 決書與本案無關聯性,因而主張無證據能力云云,然則, 此部分所涉及稅捐機關或法院職權認定事項,要屬證明力 層次問題,附此敘明。
㈣末查,本件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其他供述及非供述證據( 文書證據、物證等證據,詳如後所述),均無違反法定程 序而取得之情形,且供述證據部分亦未經當事人於言詞辯 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此等供述證據作成時之情況 ,認為適當,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規定、第15 9條之5規定,自均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庚○○就犯罪事實三所示之事實,業於偵查中、本 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本院卷㈡第6頁、第44頁、卷㈢第2 1頁背面);另被告辛○○固不否認確有取得287萬9,793元



用於其個人經營之瑢耀診所之裝潢及設備費用,並表示94年 中旬的時候,戊○○找伊,瑢冠因為當時準備要做新商品的 研發,所以當時商品還沒有商品化,瑢冠沒有貨品,根本不 會有銷項的發生,進項的發票是購買耗材、藥品或是設備, 是很單純的;當時瑢冠公司的財務是委託戊○○管理,因為 當時的客戶及進貨商是葛萊士提供的,聯邦銀行就在葛萊士 樓下,伊開完戶後就交給他們,從此伊沒有看過這個帳戶; 中山北路辦公室的購買貸款,是由戊○○、甲○○去主導辦 理,當時戊○○告訴伊,經過授信評估這個房子可以以實際 價格承貸,所以伊按照意思填寫買賣價金,就伊所知在95年 10 月間,長信會計師事務所確實因瑢冠公司購買房屋有提 供資產負債表;銀行貸款部分,庚○○介紹銀行時,伊把所 有實際的狀況讓銀行瞭解,所以當時銀行初步評估,可能不 是他們要的客戶,銀行貸款這件事情沒有再繼續,後來戊○ ○95 年7月回來的時候,跟伊說財務窗口改成甲○○,之後 發生百越、醫邁虛設行號發票的事情,甲○○才會推說那段 期間瑢冠公司的財務是由庚○○負責的,跟她無關;發票、 貸款事宜全部都包含在伊所說的財務,他們好像做一個整體 的規劃等語。惟辯稱:戊○○說把瑢冠當作過水協助伊作業 績,這跟伊們當時談的不符,是把葛萊士的通路給伊,所以 伊才同意把瑢冠百分之40的股權給他們,如果他們只是過水 ,為何要百分之40的股權;伊當時的認知,因為戊○○說葛 來士是即將上櫃的公司,所有的制度都是受到金管處的監控 ,流程完整;伊並沒有要求庚○○說不要繳稅金,要用開發 票的方式來幫忙不要繳稅,當時伊碰到不足繳稅的時候,有 請庚○○幫忙代繳;伊沒有要騙華南銀行,伊知道瑢冠公司 進項銷項的金額,但認為是真實的進貨到瑢冠,再出貨到葛 萊士云云。
三、經查:
㈠上開犯罪事實二、三所示事實,業據證人戊○○於本院審 理時證稱:「(問:請說明你曾否協助瑢冠公司於94、95 年間,製作業績?)有。」、「我把原來交貨給葛萊士公 司的供應商告訴他們以後你們交貨給瑢冠公司,瑢冠公司 再把貨轉給我們葛萊士就可以了。」、「我們給她的客戶 是實際業績...」、「(問:知否瑢冠公司之發票係由何 人購買?)辛○○,我沒有協助購買。」、「(問:甲○ ○前往瑢冠公司擔任監察人是由你指示是否如此?)是。 」、「(問:指示目的為何?)因為辛○○說她的股東人 數不夠。」、「(問:知否瑢冠公司之聯邦銀行帳戶、公 司大小章由何人保管?)由辛○○保管,但是如果需要跟



廠商匯兌款項,她會交給葛萊士公司的財會部門的職員, 但是我不知道是哪一位,匯兌完畢後再還給她。」、「因 為葛萊士的廠商匯入金額較大,為了確保錢的安全,怕辛 ○○提走。」、「(問:該不動產之買賣,你有無協助處 理?)是我介紹的。」、「(問:就你上開所稱為瑢冠公 司製造金流向銀行貸款之部分,曾否找甲○○、庚○○協 助處理相關事務?)應該是製造業績,不是製造金流。我 不知道金流是什麼。我有請他們把客戶介紹給瑢冠公司, 如果有客戶要的話,把客戶轉介給瑢冠公司代銷,我有指 示他們。」、「(問:他們是指何人?是否兩位均有指示 ?)庚○○把一批存貨賣給瑢冠後,就說她沒有客戶。甲 ○○是我的助理,她一直有幫瑢冠公司處理資料,她沒有 資料。」、「(問:剛才講到醫邁公司,這筆是否實際的 交易,你是否能確認?)是我請庚○○把存貨賣給他們。 」、「(問:你將葛萊士公司業績作給瑢冠公司,瑢冠公 司是否會因而賺取利潤?)沒有什麼利潤,我們給她百分 之3的毛利。」、「(問:百分之3的計算基礎為何?)稅 金、人事費用。」、「(問:這部分業績製作純粹只是過 水而已,是否如此?)是,沒錯。」、「(問:在辦理中 山北路房屋貸款事宜的時候,銀行人員是跟辛○○或甲○ ○聯絡?)華南銀行的陳先生是辦理葛萊士貸款的往來銀 行,我們告訴他,我們有客戶要辦理貸款,請他去聯絡, 我就把辛○○電話給他,他們後來就聯絡上。」、「(問 :在華南銀行人員前往徵信的時候,是何人跟華南銀行人 員接洽?)辛○○,銀行接洽一定是跟負責人。」、「( 問:通常資產負債表都是整年度的,但是95年度出具的是 半年的財務報表是何人提供的?)這個很肯定的是辛○○ 請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半年的暫結表,出具暫結表的是會計 師事務所。」、「因為華南銀行認可的暫結表是需要會計 師事務所出具的。」、「(問:受命法官問你入監服刑期 間,庚○○有無去看過你?)有。」、「(問:在你入監 服刑期間,你有無指示庚○○繼續協助辛○○辦理銀行貸 款的事情?)沒有,因為庚○○跟我說瑢冠公司的報表太 爛了,沒有辦法辦理貸款。」、「(問:你可否清楚回憶 ,辛○○是何時找你協助?)應該是94年初的時候,她的 診所要跟我們買東西,因為她自己有開診所,有兩家公司 ,她表示她的診所賠錢,看我是否可以幫她做業績,幫她 貸款」等語明確(見本院卷㈡第175頁背面至181頁)。 ㈡另證人甲○○亦證稱:「(問:擔任瑢冠監察人的主要業 務?)當時是因為陳松村的要求掛名,但沒有實際上經營



或處理任何業務,陳松村要求在我松村公司經營之餘,可 以協助辛○○。」、「(問:你擔任瑢冠公司監察人期間 ,瑢冠公司實際上負責人為何人?)辛○○。」、「(問 :你是否知道葛萊士生技公司做業績給瑢冠公司的事情? )我有聽過陳松村說過,95年間辛○○及戊○○在合作的 期間,細節我沒有辦法說的很清楚,但他有跟我說跟辛○ ○是舊識,辛○○有資金上的需求,所以把葛萊士的客戶 轉介給她。」、「(問:你所謂的把葛萊士的客戶轉介給 她所指何意?)我不是葛萊士的人員,我進松村公司是受 陳松村先生指示,後來掛瑢冠公司的監察人也是依據陳松 村的指示,細節我不清楚。」、「(問:你是否知道瑢冠 公司有向銀行貸款?)我知道。」、「(問:你有無協助 處理部分?)有。」、「瑢冠公司原本就有資料,在於一 些分析的資料,聯絡上的部分,辛○○有請我協助。」、 「(問:95年9月間瑢冠公司有購買中山北路二段72巷11 號4樓是否知悉?)我知道。」、「(問:瑢冠公司實際 參與本件不動產買賣的人是何人?)辛○○。」、「(問 :你在瑢冠公司擔任監察人期間,有無遇過庚○○?)我 認識庚○○,但是並不是在瑢冠公司擔任監察人期間認識 庚○○。」、「(問:瑢冠公司聯邦銀行帳戶是何人去開 立的?)辛○○去開立的。」、「(問:該帳戶是由何人 保管使用?)基本上是在辛○○那裡,但是如有做葛萊士 轉介紹客戶匯入款項,就會把該帳戶的存摺放在葛萊士的 人員或是我這裡。」、「(問:由你協助處理葛萊士公司 介紹客戶與瑢冠公司間交易部分之帳戶,辛○○是否知悉 ?)知道。」、「是辛○○、戊○○先前有達成的共識。 因為交易如果不實,她也不會做,若有這些交易,當初都 是辛○○跟戊○○講好的,確實有客戶及資金上的往來。 很詳細的部分我不知道。」、「(問:你是登記松村公司 的負責人,松村公司的實際負責人為何人?)當時公司是 我在經營,有關保養品藥品耗材部分,我是受僱於戊○○ 。」、「(問:實際負責人是否為陳松村?)可以這麼說 。」、「我認識庚○○的時候,她在醫邁公司。」、「( 問:她在醫邁公司擔任何職務?)會計。」、「(問:她 有無同時擔任葛萊士公司的會計或會計人員?)沒有,葛 萊士的會計是己○○。」、「(問:為何瑢冠公司在聯邦 銀行開立的帳戶需要放在陳松村先生那裡?)用意我不清 楚,怕客戶匯入款項會被取走。」、「(問:會被何人取 走?)擔心錢放在辛○○那裡,款項比較大,怕被取走。 」、「(問:開立好的發票是何人交給你的?)通常在辛



○○手上,她會陸陸續續拿一些過來,有時候她忙不過來 ,我會幫她送,有時候她自己也會送過去。」、「(問: 就中山北路二段的房屋,貸款所得金額辛○○是否有將其 中取得287萬餘元?)辛○○有取得金額,但實際金額我 不清楚。」、「那時她有說她的診所在整修,其他的不清 楚。」等語綦詳(見本院卷㈡第168頁至174頁)。 ㈢而證人戊○○、甲○○雖於本案審理期間表示認罪,然就 渠等各自犯罪分工部分仍各自述明,而非以概括認罪方式 籠統認罪,又於本院交互詰問程序中,就偵查時所未及詢 問事項,經隔離詰問結果互核尚屬一致,且渠等所述均事 涉本身犯行,就所涉刑度均無從知悉之情況下,而均為上 開任意陳述,其可信性要屬非低;參以本件偵查之始雖經 被告辛○○檢舉而發動,然被告辛○○於偵查終結前亦已 具狀表示撤回告訴,又證人戊○○、甲○○上開所為證述 內容部分核與被告辛○○所述情節部分相符,顯非虛捏, 是證人戊○○、甲○○既均已坦承犯行等情以觀,亦無設 詞誣陷被告辛○○之特別必要;而被告辛○○自承既有取 得部分貸得款項,並實際參與瑢冠公司業務經營,亦難就 前揭犯行均推諉不知;此外,細究被告辛○○歷次陳述, 反有於聽聞證人戊○○、甲○○證述後有改變說詞,而為 脫免罪責之舉,益見證人戊○○、甲○○之證述應屬可採 。故綜合上開證人戊○○、甲○○之證述內容可知,被告 辛○○既有參與開立瑢冠公司聯邦銀行帳戶舉措,復將該 帳戶交由戊○○、甲○○等用以提取本屬葛萊士公司營業 款項,復參與臺北市○○○路○段72巷11號4樓房屋購屋申 貸事宜,並從中取得287萬9,793元用於其個人經營之瑢耀 診所之裝潢等費用,且依此一製造業績方式,瑢冠公司亦 未因而取得利潤等情,已堪認定。
㈣參以證人即擔任華南商業銀行南永和分行企業金融、個人 金融業務主管乙○○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問:瑢冠 公司也有跟你們貸款?)是。」、「(問:當初有幾位跟 你們接洽?)辛○○、一位財報會計小姐的窗口,要去看 卷宗,我們卷宗有留底。我記得當初這個放款的決定,還 款期間,有無寬限期,案件我的聯絡的窗口是聯絡辛○○ ,而且我當初接洽的時候都有跟辛○○聯絡,我們有去中 山北路附近的農安街的公司實際看過。」、「案件進來, 我們的作業程序我剛才有說,這個案件進來我們要如何聯 絡窗口,第一個我們會找辛○○,若辛○○說要問細節要 找何人,辛○○給我們另外一個窗口,我們才會去找另外 一個人。」、「我們一定會去看這家公司的需求是什麼,



我記得他是有一個不動產在中山北路,一個不動產買賣案 件的房貸,瑢冠公司的辛○○說看是否可以搭配一些公司 的週轉資金,這部分後來送信保基金。我們實際上去討論 這個案子是否可以做,由授信小組4個人評估,若我們評 估可以做,我們就可以去辦理。我實際上是負責這個案件 是否可以做評估是否可行。」、「(問:就95年間瑢冠公 司企金貸款時,你有無實際與辛○○聯繫過,聯繫的事項 為何?)確認不動產貸款金額,我是記得辛○○希望可以 貸款到買賣價格的8成。另當時辛○○要求1000萬元的週 轉資金,這部分送信保基金去保證。」、「(問:上開兩 部分之貸款所需之徵信資料為何?)銀行公會規定的基本 格式,公司基本資料、保證人資料、最近3年的財報、會 計師的財簽。只要3000萬元以上都要會計師的財簽。」、 「沒有全部受償,銀行還受有損失,因為她還有信用擔保 貸款的部分。」、「(問:根據上面記載財報部分,除93 年、94年外,95年只有提到8月份,為何如此?)因為她 是95年來申請貸款的,我們只要在6月底、7月初開始,如 果你是在7月以後申請的案件,都要附上上半年的暫結報 表。」、「(問:就你們承貸業務而言,就本件因為承作 房屋貸款及部分信用擔保貸款,公司的資產負債表對於你 們評估房貸或信貸是否有差異?)一般我們會去看公司連 續3年是否有虧損、資本額、負債比。現在中小企業一般 都委外記帳,有時財務報表,沒有辦法看到很真實的這一 面,除非你是公開發行的上市櫃。我們要財務報表不論是 房貸或是信貸是為了綜合考量借款人的償還能力、還款來 源、資金用途。」等語明確(見本院卷㈡第135頁背面至1 38頁),亦核與證人戊○○、甲○○上開所述,被告辛○ ○亦實際參與本件申貸案件,並參與徵信等語相符,又依 證人乙○○所證述內容及華南銀行98年7月23日華南永字 第09800221號函及所附還款來源補充說明所示,係以瑢冠 公司93年至95年1至8月營收情形,評估還款來源,並認瑢 冠公司中長期借款履約能力無虞等情以觀(見98年度偵字 第57號卷㈠第110頁),顯見被告辛○○等以虛增業績方 式向華南銀行、信保基金申貸,確屬使核貸人員因錯估瑢 冠公司營收金額,而誤認其有履約還款能力,因而陷於錯 誤而核撥款項之詐術行使,亦可認定。
㈤又證人即醫邁公司會計人員庚○○於本院審理時亦證述: 「我沒有協助處理瑢冠公司的業務,因為我不知道瑢冠的 業務為何,沒有,我只有開1張醫邁的發票給瑢冠公司, 因為那時候陳松村入監服刑,他被逮捕的時候,我剛好在



陳松村先生的旁邊,他有交代我兩件事情,當時他剛介紹 我跟辛○○認識,他表示辛○○是之前葛萊士公司的前總 經理,他說辛○○也對他有恩惠在,他請我幫辛○○辦理 貸款,另外,屏東有投資人愛醫院,當時投資的應該是葛 萊士公司,投資進行到一半,請我下去屏東幫他查帳」、 「(問:除了找銀行外,是否有提供相關財務資料?)是 辛○○他們給過來的,我不會有他們的,我再拿給銀行, 而且也沒有辦成,銀行徵信的時候,沒有通過,他個人那 時還有兩百多萬元的信貸在台北商銀,還有不動產的貸款 ,這部分我有跟辛○○說過,就金額上來說過高,所以那 時候這個貸款案件沒有辦,因為銀行說不能辦。」、「( 問:除上開所稱在95年年初時,經陳松村請託協助處理瑢 冠公司貸款案件外,在你任職醫邁公司的期間內是否曾經 聽過瑢冠公司這家公司或與瑢冠公司有其他業務往來?) 95年3月份的時候,辛○○跟我說沒有辦法繳營業稅,她 沒有錢,所以那時候我有開1張醫邁的發票讓她暫時不用 去繳稅。...」、「(問:所以辛○○知悉你所交付的發 票實際上是她為了暫時不用繳稅的權宜之計?)當初開那 張發票的時候,是這樣。我有跟辛○○說,我只能這樣幫 忙他,醫邁公司沒有錢幫他繳稅金,我們要先把醫邁公司 顧好。」、「(問:除上開借發票的情形外,醫邁公司與 瑢冠公司間有無實際上業務往來?)沒有,因為醫邁公司 或我個人跟辛○○的往來非常的短,我沒有錢借她。」、 「是營業稅,發票就變成辛○○的進項,醫邁的營業額是 虛增,瑢冠公司有進項稅額,這樣可以抵營業稅。」等語 綦詳(見本院卷㈡第139至143頁),是本件瑢冠公司所取 得之醫邁公司發票並非因實際交易往來所取得,而係被告 辛○○、戊○○等,因瑢冠公司虛增銷售發票金額龐大, 致使被告辛○○向證人庚○○表示無法繳交瑢冠公司營業 稅後,經證人庚○○開立發票以避免繳交高額稅款,是瑢 冠公司與醫邁公司就附表一所示發票並非實際交易,亦可 認定。
㈥按行為人為虛設行號販賣統一發票牟利,於虛設之公司辦 理設立登記後,據以領取該虛設公司之統一發票,嗣再將 該虛設公司所領取實際並無交易事實之統一發票,連續售 予需要進項憑證抵銷銷項稅額之公司資以牟利,即係以不 正當方法幫助購買發票者逃漏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至行為人為製造該虛設公司確有營業假象,乃與其餘虛設 公司行號彼此間對開發票,或自有實際營業而無實際銷售 貨物或勞務之公司取得發票之情形,因該虛設公司並無實



際營業行為,要無逃漏稅捐之情形,且實際有營業行為之 公司開立發票予虛設公司行號,亦無幫助逃漏稅捐可言( 最高法院99年度臺非字第70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證人 戊○○於審理時固證稱:「(問:99年3月17日筆錄,你 有提到『廠商是隨貨送來的發票,你沒有辦法分辨真偽』 也就是說你不曉得如果是廠商虛開發票,或是人頭發票, 在你來說,你是不知情,是否如此?)是。」、「(問: 這些發票,你交給郭會計師,他也不知道是虛開發票,是 否此?)律師你不要誤導,是瑢冠公司辛○○交給會計師 ,不是我交給會計師。」、「(問:99年3月17日筆錄, 你向法官答詢說『瑢冠公司進出帳的時候,聯邦銀行的大 小章是我們保管的沒有錯』,是否如此?)跟廠商匯兌款 的時候,她會交給我們會計人員,待匯兌完後交還給辛○ ○,這是實情。」、「(問:葛萊士介紹給瑢冠公司的客 戶而有交易的情形,是否都是實際上的交易?)是實際上 交易。」、「(問:起訴書附表一所列27個客戶,有關銷 售金額部分是否確實?)附表客戶百分之60是我們有往來 的客戶,其他不認識。這是業務部的事情,我不知道。我 是業務出身,跟我有往來的公司,我非常清楚。有實際往 來得包括立義藥品、三華製藥、日月通生技、醫邁實業、 潤泰藥品、松村國際、益群藥業、嫦娥藥品、黃記藥品、 楹記藥品,其他不是葛萊士公司實際往來的客戶。」等語 (見本院卷㈡第178至179頁),然則,證人戊○○係證述 與葛萊士公司實際往來廠商情形,核與本件公訴意旨係認 被告等係以虛增瑢冠公司業績方式向銀行詐取財物,而以 取得進項發票並虛開銷項,製作不實之會計憑證及財務報 表等方式施行詐術,是縱如證人戊○○所述葛萊士公司或 有取得虛開發票、抑或有實際經營情形,亦核與瑢冠公司 與附表所示廠商有無實際往來無涉,自難據此為有利於被 告辛○○之認定,又此部分因屬製造瑢冠公司業績假象, 本無實際營業行為,要無逃漏稅捐之適用,附此敘明。 ㈦又除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廠商未與瑢冠公司實際交易,已 如前述外,被告辛○○復表示瑢冠公司於94年中旬時,因 商品尚未商品化,沒有貨品,不會有銷項發生,並於本院 審理時就偵查時之陳述表示:「我有說明我沒有辦法知道 是否有實際進貨,因為陳松村說有實際進貨,我只能說哪 些是沒有經過我的手...」、「(問:瑢冠公司請丁○○ 會計師事務所記帳費用是否由你支付?)是,我是公司負 責人,我有繳過稅金。」、「(問:根據卷附的資產負債 表上面看不出來有瑢冠公司投資的會計科目?)因為帳的



部分我不知道怎麼做,因為診所必須符合醫療法規,所以 必須是醫生才可以擔任。可能是我自己認定是瑢冠公司投 資的,因為診所的所有費用都是瑢冠公司負責。」、「( 問:銀行來對保的時候,你是否有在現場?)那天是甲○ ○帶銀行的人來診所跟我對保,所以她請我當場簽給他們 ,第二天甲○○說這樣我就可以不用跟她去。」、「(問 :是否瑢冠公司聯邦銀行的帳戶都是甲○○在保管?)是 。」、「因為陳松村說葛萊士進出貨的頻率很高,廠商付 款、請款很繁瑣,所以帳戶他們處理比較方便,因為這樣 他們要求把帳戶開在葛萊士的樓下的聯邦銀行。」、「( 問:據你所述的意思,在你與陳松村合作期間,瑢冠公司 部分業務還是由你實際上處理,另外部分業務則由甲○○ 等人進行做帳,是否如此?)對,應該是說,所以跟葛萊 士相關進出貨部分全部都是由陳松村他們處理。」、「( 問:葛萊士公司進貨的貨品,你們是放在瑢冠公司哪裡的 倉庫?)都是放在葛萊士公司。」、「(問:出貨也是直 接由葛萊士倉庫出貨?)是,因為陳松村表示這樣可以省 掉很多費用。」等語(見本院卷㈢第16頁背面至20頁), 顯見被告辛○○擔任瑢冠公司負責人期間,確有參與部分 瑢冠公司業務經營事宜,再參以瑢冠公司以此方式虛增業 績,就進銷項部分仍須取得帳目平衡,以避免將來繳付無 實際營業而依帳載金額之高額稅款,則被告辛○○身為公 司負責人,豈有未與證人戊○○、甲○○等人就瑢冠公司 逐月營業金額進行確認,逕自容任證人戊○○、甲○○等 任意開立瑢冠公司銷項予葛萊士公司、松村公司之可能, 顯見被告辛○○就瑢冠公司係以虛增業績方式而向銀行貸 款一情知之甚詳,其辯稱並無詐欺銀行意圖,且認瑢冠公 司進項銷項的金額,是真實的進貨云云,顯屬無稽。 ㈧至於證人甲○○就醫邁公司與瑢冠公司間有無往來,於本 院審理時雖證稱:「(問:百越公司是否葛萊士或是瑢冠 的客戶?)我沒有印象。」、「(問:醫邁公司是否葛萊 士或是瑢冠公司的客戶?)是。」、「(問:你為何會知 道醫邁公司是瑢冠或葛萊士公司的客戶?)我知道葛萊士 公司有跟醫邁公司有進醫療用耗材,醫邁公司在做醫療用 耗材很有名,有聽戊○○提起過。因為戊○○會介紹一些 客戶給瑢冠公司。」、「(問:他有介紹醫邁公司作為瑢 冠公司的客戶?)是。」、「(問:你知道醫邁公司跟瑢 冠公司確實有實際上的交易?)有耳聞。」等語(見本院 卷㈡第172頁),然此部分已據證人戊○○證稱:「(問 :你剛才表示說附表一編號8的發票是你叫庚○○把醫邁



公司的貨賣給辛○○,但庚○○表示這是虛開發票,何者 為真?)我有指示庚○○將醫邁公司存貨賣給瑢冠公司, 庚○○可能認為存貨沒有過去,是否如此所以表示為虛開 發票,這部分我不清楚。」、「因為醫邁公司獨立經營, 我指示她她未必會這樣做。她認為的話應該是以她為主。 」等語(見本院卷㈡第179頁背面),是證人甲○○因屬 耳聞,而非親身經歷證人戊○○所指示開立醫邁發票部分 情事,況就本件附表一所示特定發票取得原因,業據證人 庚○○證述非因實際交易取得明確,參諸證人庚○○始有 實際參與醫邁公司會計事務,是證人甲○○所述尚難據為 有利於被告辛○○之認定;又證人丙○○係於96年2月間 起擔任瑢冠公司負責人,所為證述關於證人戊○○要求會 計師丁○○不得將瑢冠公司帳務資料交付與被告辛○○等 事,亦僅能證明本件證人戊○○所不爭執之就本件犯行確 屬居於主導地位一情,然與被告辛○○有無參與本件犯行 實屬無涉,自難據此為有利於被告辛○○之認定,併此敘 明。
㈨此外並有葛萊士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登記資料、松村國 際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登記資料、瑢冠公司帳務移轉資料、 華南銀行匯款回條聯、瑢冠公司華南銀行帳戶存摺、瑢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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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月通生技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仕宏世宗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葛萊士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醫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益群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瑢冠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洋基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松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脈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蘇菲雅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茄苳實業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禾豐春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長安商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春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育創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義藥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百越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潤泰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淳提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楹記藥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宏鐵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嫦娥藥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模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保常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雅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中華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越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天蠶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挺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