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8年度,2171號
TPDM,98,訴,2171,201006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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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217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戊○○原名:陳松.
選任辯護人 舒正本律師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毛英富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
偵字第57號、第28144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
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當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
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戊○○共同商業負責人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拾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共同商業負責人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處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併科罰金伍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戊○○(原名陳松村)前於民國85年間因詐欺案件,經臺灣 高等法院以92年度上更(一)字第243號判決有期徒刑7月確定 ,嗣於95年7月12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並係葛萊士生技股 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縣中和市○○路16號7樓之4,下稱葛 萊士公司)及醫邁實業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大安區○○○ 路○段259號7樓,下稱醫邁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甲○○松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縣中和市○○路800號11 樓之5,下稱松村公司)負責人,辛○○(原名趙溧萱)為 瑢冠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街273號2樓 ,下稱瑢冠公司)負責人,均為從事業務之人,亦均為商業 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庚○○則於民國94年10月至95年 7月間,擔任醫邁公司會計人員,而屬商業會計法上經辦會 計人員(辛○○、庚○○均由本院另行審結)。二、戊○○與辛○○本係舊識,於94年3月間,因辛○○同時經 營瑢冠公司及瑢耀診所,復因有財務問題,經戊○○建議經 營事業不需自行提供全部營運資金,而可透過財務規劃方式 經營事業,遂與戊○○達成合意,以虛增瑢冠公司營業額以 利向銀行貸款之方式取得瑢冠公司及瑢耀診所營運所需資金



,而明知瑢冠公司並無與如附表所示公司間有買賣貨品之事 實,與戊○○、甲○○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 以明知為不實事項填製會計憑證及利用不正當方法使財務報 表發生不實結果之犯意聯絡,於94年4月間起,由戊○○接 管瑢冠公司部分帳務,並安排將如附表一所示原本與葛萊士 公司、松村公司往來不知情之進貨廠商,及有犯意聯絡之擔 任松村公司負責人甲○○,開立進項發票予瑢冠公司,再由 瑢冠公司接續開立發票予如附表二所示之葛萊士公司、松村 公司,而實際上未經瑢冠公司招攬,貨品則存放於葛萊士公 司所屬倉庫進出,以此作帳方式,虛增瑢冠公司業績,以利 於將來核貸時可獲取較高金額,並指示由甲○○於94年12月 7日起擔任瑢冠公司股東兼監察人,及由辛○○於94年12月8 日至聯邦銀行中和分行(下稱聯邦銀行),以瑢冠公司名義 開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並將該帳戶印章、存摺交由 戊○○、甲○○保管,而以匯款方式製作上開虛假交易往來 證明相符之資金流程,使瑢冠公司接續取得如附表所示94年 4月間至95年12月之無實際交易事實之不實發票會計憑證作 為進銷項憑證。迨於95年9月間,因戊○○、甲○○、辛○ ○認以上開方式製作虛增瑢冠公司業績所蒐集及開立之進銷 項發票已達相當金額,遂承前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以明知為不實事項填製會計憑證及利用不正當方法使財務報 表發生不實結果之犯意聯絡,由戊○○、甲○○安排辛○○ 以瑢冠公司名義以新臺幣(下同)3,045萬元價購臺北市○ ○○路○段72巷11號4樓房屋,並於95年9月12日簽立買賣價 金為3,850萬元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後,復將上開瑢冠公司 94年度、95年之銷貨發票存根聯、會計傳票憑證等交由不知 情之長信會計師事務所人員壬○○後,再由不知情之會計師 丁○○,於95年9月28日依據上開會計憑證出具瑢冠公司94 年度不實之查核報告書及財務報表(包括94年12月31日資產 負債表、9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損益表、股東權益表、現金 流量表)後,並與瑢冠公司、辛○○名義出具之95年8月31 日之資產負債表(帳戶式)、95年1月1日至95年8月31日損 益表等期中暫結報表(下稱本案財務報表)、及94年度營利 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94年1月至95年8月臺北市營業人銷 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即401報表)等件,由甲○○、辛○○ 持上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本案財務報表、94年度營利事業 所得稅結算申報書、94年1月至95年8月臺北市營業人銷售額 與稅額申報書(401報表),於95年10月2日向華南商業銀行 南永和分行(下稱華南銀行)行使申請貸款之詐術方式,致 使華南銀行誤以為瑢冠公司業績穩定成長,中長期借款履約



能力無虞,而核准交付短期放款250萬元、短期擔保放款250 萬元、企業購置自用營業場所長期擔保放款3,080萬元予瑢 冠公司,並分別於95年10月25日、26日將上開款項撥入瑢冠 公司華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扣除2,600萬3,269元用 以代償合作金庫房貸餘額、444萬8,848元用以支付賣方後, 所餘款項534萬7,883元則由戊○○、甲○○、辛○○朋分, 其中246萬8,090元用於葛萊士公司及私人用途,另287萬9, 793元則由辛○○用於其個人經營之瑢耀診所之裝潢及設備 費用,足生損害於瑢冠公司及華南銀行、中小企業信用保證 基金對於放貸業務、還款能力評估之正確性。
三、於上開94年4月間至95年12月蒐集進項發票期間,戊○○、 甲○○、辛○○復承前犯意聯絡,於95年1月19日戊○○因 另案入監服刑前,即指示不知欲以提高瑢冠公司營業額以利 向銀行貸款方式之擔任醫邁公司會計人員庚○○,繼續協助 辛○○申請貸款事宜,經庚○○介紹銀行人員與辛○○洽商 ,然因辛○○信用狀況不佳而均無結果;待於95年3月間, 因前開瑢冠公司開立予如附表二所示公司虛增銷售發票金額 龐大,致使辛○○向庚○○表示無法繳交瑢冠公司營業稅, 庚○○遂利用前往監所探視戊○○之際,詢問戊○○如何處 理,經戊○○表示可將醫邁公司已銷貨部分開立發票予瑢冠 公司,而共同基於明知為不實事項填製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 (此部分因無實際交易,並無逃漏稅捐問題),於95年3月 間由庚○○開立金額為3,299,430元之醫邁公司之不實會計 憑證發票1張予瑢冠公司以減低瑢冠公司因前揭虛增業績所 應繳交之營業稅額。
四、案經瑢冠公司訴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及該 署檢察官經自動檢舉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被告於本院準備 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 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進行 簡式審判程序,是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 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 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分 別供承「是要她跟銀行貸款,請求我們做業績給她的。」、 「我要上櫃,我不需要業績,是辛○○來找我幫忙的,如剛 才所言,我把客戶給她做,...,庚○○當初有答應要幫忙



貸款,但是庚○○有說她的帳有問題,所以沒有辦法辦理貸 款。因為她轉去給丁○○的時候,國稅局已經在查帳,所以 庚○○說沒有辦法幫忙,庚○○是醫邁的財務,不是葛萊士 的財務。」、「因為我們客戶往來金額較大,聯邦銀行是葛 萊士的,不是在她那裡,因為我們安排貨款的,是匯到聯邦 銀行的帳戶,怕辛○○把錢領走,錢匯款進來後,我們把錢 領出來,再把帳戶還給她。進出帳的時候,聯邦銀行的大小 章是我們保管的沒有錯。」、「...辛○○要求郭健忠出具 ,因為貸款超過3,000萬元。一般的財簽、財報、資產負債 表、損益表,才可以向華南銀行貸款。」、「辛○○原來是 葛萊士的總經理,後來她回來找我們,問我們是否可以把業 績給她做,因為她的公司需要業績來跟銀行貸款。」、「我 把其中切貨的客戶有十個,我們把客戶交貨給瑢冠公司,瑢 冠再交貨給我們,我們給瑢冠的毛利大概百分之2、3。重點 是可以增加瑢冠的營業額,客戶原本是我們的,不是瑢冠公 司的。」、「百分之2、3幾乎是人事費用,減少我們的人事 開銷,瑢冠公司是沒有獲利的,瑢冠公司的目的是要去銀行 貸款,她從中沒有獲利。」等語不諱;另被告甲○○亦於本 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分別供承「大致上和戊○○相同,補充 其實辛○○在財務上一直都不好...」、「我是依據戊○○ 的指示,出於善意幫助辛○○。」、「會計憑證有些是辛○ ○自己送過去會計師那裡,有些是先拿給助理整理好後,再 拿給丁○○。」等語屬實(見本院卷㈡第76頁、第104頁背 面至107頁、卷㈢第31頁),核與證人丁○○、己○○、劉 谷享、丙○○、乙○○、庚○○、辛○○所為證述內容大致 相符(見97年度他字第1256號卷第149至152頁、98年度偵字 第57號卷㈠第77至78頁、第137至141頁、98年度偵字第57號 卷㈡第110至112頁、第141頁、第177至179頁、第185頁、本 院卷㈡第75至90頁、第130至144頁、第183至184頁),此外 並有葛萊士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登記資料、松村國際股份 有限公司公司登記資料、瑢冠公司帳務移轉資料、華南銀行 匯款回條聯、瑢冠公司華南銀行帳戶存摺、瑢冠公司聯邦銀 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匯出資料日報表、瑢冠生技股份有限 公司公司登記資料、瑢冠公司聯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戶交易明細表、大額存提交易明細表、華南銀行98年7月23 日華南永字第09800221號函及所附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授信 額度申請書、授信申請書、放款交易明細查詢申請單、瑢冠 公司聯邦銀行帳戶轉帳匯款單、華南銀行98年11月2日華南 永字第09800331號函及所附授信契約書、瑢冠公司93、94 年資產負債表,93、94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財政部臺



北市國稅局98年11月5日財北國稅審三字第0980257425號函 及所附瑢冠公司94年、95年度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臺北 市中山地政事務所98年12月31日函、華南商業銀行南永和分 行99年4月23日函及所附徵信資料、查核報告書及財務報表 (9 4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9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損益 表、股東權益表、現金流量表)、95年8月31日之資產負債 表(帳戶式)、95年1月1日至95年8月31日損益表、94年度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94年1月至95年8月臺北市營業 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錄音光碟勘驗譯文等件在卷可稽( 見97年度他字第1256號卷第25至33頁、第162至163頁、第17 1頁、第240至241頁、第245至246頁、98年度偵字第57號卷 ㈠第5頁、第99至115頁、第153至160頁、98年度偵字第57號 卷㈡第5至38頁、第42至108頁、本院卷㈠第57至284頁、本 院卷㈡第190至237頁、本院卷㈢第13至16頁),足認被告戊 ○○、甲○○於本院審理時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 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二人前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 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部分:
㈠按統一發票為證明事項之經過而係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 原始憑證,倘商業負責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竟開立不實 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 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條之業務 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 則,自應優先適用,自無論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 文書罪之餘地(參照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6792號、94 年度臺非字第98號判決)。損益表、股東權益表、現金流 量表、資產負債表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財務報表,商業會 計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 商業負責人,以不正方法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原含 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本質,為刑法第215條業務登載不實 罪之特別規定,屬法規競合,應適用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 5款論處(最高法院92年臺上字第3677號判例意旨參照) 。再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犯罪主體必須為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 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係屬因身份或特定關 係始能成立之犯罪。不具備上開身份者,並非該罪處罰之 對象,須與具有該身份者共犯上開之罪,始有適用該法論 處之餘地。又商業會計法第4條規定,本法所定商業負責 人之範圍,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及其他法律有關之規定 。公司法第8條規定: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



、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公司之經理人或清算人,股份有限 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 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故公司負責人並不 包含所謂實際負責人在內(參照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 1728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查共同被告辛○○係瑢冠公司之負責人,其與被告戊○○ 、被告甲○○,明知瑢冠公司於94年4月至95年12月間, 與附表所示公司並無實際交易,竟取得如附表一之統一發 票,交由瑢冠公司作為進項憑證,並由共同被告辛○○開 立如附表二所示不實之統一發票予如附表二所示公司,以 虛增瑢冠公司業績,並將上開瑢冠公司94年度、95年之銷 貨發票存根聯、會計傳票憑證等交由不知情之長信會計師 事務所人員壬○○後,再由不知情之會計師丁○○,於95 年9月28日依據會計憑證出具本案財務報表,持以向華南 銀行申請貸款。是核被告戊○○、甲○○就犯罪事實二所 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及同條第5款之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罪、刑法第339第 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戊○○、甲○○與共同被告辛○ ○就犯罪事實二所示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 共同正犯。又關於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 計憑證部分、及同條第5款之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部 分,被告戊○○、甲○○並非瑢冠公司登記名義負責人, 而共同被告辛○○、被告戊○○亦非松村公司負責人,均 不具一定之身分關係,應分別依刑法第28條、第31條第1 項之規定,分別與具身分關係之瑢冠公司負責人共同被告 辛○○(附表二所示部分)、與松村公司負責人即被告甲 ○○(附表一所示取得松村公司進項發票部分),各論以 共同正犯。而被告等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後,復將該憑證 交由不知情之會計師製作本案財務報表,而使財務報表發 生不實結果,為間接正犯。
㈢另就犯罪事實三所示,被告戊○○係醫邁公司之實際負責 人,其與被告甲○○、共同被告辛○○與醫邁公司會計人 員即共同被告庚○○,明知醫邁公司於95年2月並無銷貨 與瑢冠公司之事實,而填製如附表一所示醫邁公司不實之 統一發票,交由瑢冠公司作為進項憑證。是核被告戊○○ 、甲○○就犯罪事實三所為,亦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 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同條第5款之使財務報表發生 不實結果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按共同正 犯之意思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其於行為當時,基



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同 正犯之成立。且其表示之方法,亦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 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此有最高法院73年臺 上字第1886號、第2364號判例可資參照;又按刑法之相續 共同正犯,基於凡屬共同正犯,對於共同意思範圍內之行 為均應負責之原則,共同犯罪之意思不以在實行犯罪行為 前成立者為限,若了解最初行為者之意思而於其實行犯罪 之中途發生共同之意思而參與實行者,亦足成立;故對於 發生共同犯意以前其他共同正犯所為之行為,苟有就既成 之條件加以利用而繼續共同實行犯罪之意思,則該行為即 在共同意思範圍以內,應共同負責,亦有最高法院98年度 臺上字第4230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是就被告戊○○、甲 ○○與共同被告辛○○、庚○○就填製醫邁公司如附表一 所示不實之統一發票部分,縱被告辛○○取得醫邁公司發 票原意係為減低因虛增業績所應繳納之營業稅額,然被告 戊○○、甲○○與共同被告辛○○,本有知悉蒐集填製不 實會計憑證而助成瑢冠公司95年度之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 果之犯意於先,復將該不實憑證交由不知情之會計師製作 財務報表於後,是應認此部分被告戊○○、甲○○與共同 被告辛○○已發生共同之意思而參與實行,是被告戊○○ 、甲○○、共同被告辛○○就上開犯罪事實三所示填製不 實會計憑證後,即有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並用以詐欺 取財罪,應認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惟 被告戊○○、甲○○、共同被告辛○○就填製醫邁公司不 實會計憑證部分,因非醫邁公司之會計人員,均不具一定 之身分關係,應分別依刑法第28條、第31條第1項之規定 ,與具身分之共同被告庚○○論以共同正犯。
㈣至公訴意旨雖認共同被告庚○○亦屬葛萊士公司會計人員 ,公訴人並於準備程序時並更正本件犯罪時間係於94年1 月間起,因認共同被告庚○○就上開犯罪事實二所示填製 不實會計憑證罪及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犯行,與被告 戊○○、甲○○、共同被告辛○○達成犯罪合意,而均有 共犯犯行等語。經查,依被告戊○○、甲○○證述內容, 及貸款後共同被告庚○○並未取得任何款項,且依卷附葛 萊士公司勞健保投保資料所示,共同被告庚○○亦非葛萊 士公司會計人員等情以觀,此部分均無直接證據證明,就 瑢冠公司虛增業績以向銀行貸款一事共同被告庚○○業已 知情並參與謀議;又本件係於94年4月間起由被告戊○○ 接管瑢冠公司部分帳務,亦據被告辛○○供述於卷,是公 訴意旨關於共犯人數、犯罪成立時點、犯意聯絡範疇認定



稍屬有誤,應予更正;又公訴人認被告等上開開立不實統 一發票及虛增公司營收額之行為,另犯刑法第216條、第2 15條之行使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容有誤解,均附此敘 明。
㈤又接續犯則係指依個案情節,其犯罪係於同時同地或密切 接近之時地實行,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 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 開,在刑法評價上,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 理之情形。職是,共同被告辛○○以瑢冠公司名義製作虛 偽發票交付予如附表二所示之各該公司作為進項憑證,其 目的均在於與被告戊○○、甲○○合意透過虛增業績方式 ,以提高瑢冠公司營業額以利向銀行貸款之方式取得瑢冠 公司及瑢耀診所營運所需資金,是如附表二所示部分犯行 均係於同一接續犯意下,於94年4月間起至95年12月間, 在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斷,是該等 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犯行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 從而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舉動, 其目的均在於製作不實財務報表,仍應評價為包括一罪之 接續犯,故應論以一罪。又被告戊○○、甲○○所犯關於 犯罪事實二、三所示共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使財務報 表發生不實結果罪、詐欺取財罪間,有一行為犯數罪名之 想像競合關係,應從一較重之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罪 處斷。
㈥另公訴意旨雖以就附表三所示進銷項發票,亦認屬虛增業 績所取得或開立,然則被告戊○○實際接管瑢冠公司部分 帳務時點為94年4月間,已如前述,又如附表三所示金額 或往來公司中,其中銷項部分之國際脈絡股份有限公司禾豐春實業有限公司與被告戊○○、甲○○並無任何實質 關係,亦無證據證明渠等為各該公司實際負責人,又此部 分係依共同被告辛○○於偵查中依記憶關於瑢冠公司有無 實際交易往來對象所述,參諸此部分往來金額甚低,於共 同被告辛○○等所得控制之瑢冠公司發票情形下,實際開 立發票張數亦各僅1、2張,應不足認定意在助於增加瑢冠 公司帳面業績;另就進項部分,於94年4月前所取得發票 應非被告戊○○安排取得,是就淳提企業有限公司部分, 自無可能自94年1月起即有取得不實交易發票之情,是難 認亦屬被告等犯意聯絡範疇所為虛增業績而取得,然因上 開進銷項部分與公訴意旨起訴關於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 第5款之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罪部分,有一行為犯數 罪名之想像競合關係,業如前述,是就附表三所示部分爰



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至共同被告庚○○虛開不實統一發票 之行為,因係共同被告辛○○為避免虛增業績,而致瑢冠 公司無法繳納足額營業稅所致,然此部分既為平衡虛增銷 項金額,應無實際經營,自與逃漏稅捐無涉,附此敘明。 ㈦再者,行為時刑法第47條規定,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 ,5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其刑 至2分之1;則接續犯者,僅須其一部行為係在另一犯罪所 處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者,仍該當於該條所定累 犯加重之要件(參照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7346號判決 )。查被告戊○○於85年間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 以92年度上更(一)字第243號判決有期徒刑7月確定,於95 年7月12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之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本院卷㈠第18頁)。足認被告填 製不實會計憑證等犯行,部分屬受前開徒刑之執行完畢後 ,5年以內因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依上揭說明, 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 爰審酌被告戊○○素行非佳,為向銀行詐貸款項,與被告 甲○○、共同被告辛○○以虛增業績向上開銀行詐借款項 ,並指示共同被告庚○○開立不實發票,又所貸得款項雖 經拍賣擔保品而獲得部分清償,然尚非足額清償,亦據證 人乙○○證述於卷(見本院卷㈡第137頁背面),暨審酌 渠等虛增進銷項統一發票之數量,及被告戊○○、甲○○ 犯後自白犯行,犯罪分工程度,與渠等犯罪動機、目的、 智識程度、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又被告戊○○、甲○○犯罪時 間均係在96年4月24日之前,所犯非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 犯減刑條例第3條所列之罪,符合減刑條件,依中華民國 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減其宣告刑2 分 之1,並均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第5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1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文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呂煜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曹尚卿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8 日
附表一:瑢冠公司明知無進貨事實取得不實發票┌──┬────┬──────┬─────────────┬─────┐
│編號│開立日期│發票字軌號碼│進項公司 │銷售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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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5/08 │NU00000000 │立義藥品有限公司 │3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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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95/08 │NU00000000 │立義藥品有限公司 │36,9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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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95/08 │NU00000000 │立義藥品有限公司 │35,6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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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95/08 │NU00000000 │立義藥品有限公司 │31,6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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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95/08 │NU00000000 │立義藥品有限公司 │41,7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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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95/08 │NU00000000 │立義藥品有限公司 │46,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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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95/09 │PU00000000 │立義藥品有限公司 │5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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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95/09 │PU00000000 │立義藥品有限公司 │41,7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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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95/09 │PU00000000 │立義藥品有限公司 │92,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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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95/10 │PU00000000 │立義藥品有限公司 │76,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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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95/10 │PU00000000 │立義藥品有限公司 │73,6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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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95/10 │PU00000000 │立義藥品有限公司 │7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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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95/11 │QU00000000 │立義藥品有限公司 │80,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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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95/11 │QU00000000 │立義藥品有限公司 │82,8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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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95/07 │NV00000000 │洋基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6,4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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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95/08 │NW00000000 │洋基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8,8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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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95/08 │NU00000000 │三華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118,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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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95/10 │PU00000000 │三華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47,5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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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94/08 │GU00000000 │東格商行 │314,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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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94/08 │GU00000000 │東格商行 │345,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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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94/08 │GU00000000 │東格商行 │345,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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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94/08 │GU00000000 │東格商行 │345,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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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94/08 │GU00000000 │東格商行 │377,1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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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94/08 │GU00000000 │東格商行 │379,5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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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94/08 │GU00000000 │東格商行 │345,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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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94/08 │GU00000000 │東格商行 │314,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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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94/08 │GU00000000 │東格商行 │314,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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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94/08 │GU00000000 │東格商行 │377,1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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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94/10 │HU00000000 │東格商行 │377,1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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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94/10 │HU00000000 │東格商行 │358,3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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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94/10 │HU00000000 │東格商行 │377,1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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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94/10 │HU00000000 │東格商行 │427,4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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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94/10 │HU00000000 │東格商行 │335,5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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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94/10 │HU00000000 │東格商行 │358,3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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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94/10 │HU00000000 │東格商行 │345,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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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94/10 │HU00000000 │東格商行 │377,1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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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94/10 │HU00000000 │東格商行 │389,732 │
├──┼────┼──────┼─────────────┼─────┤
│ 38 │94/10 │HU00000000 │東格商行 │314,300 │
├──┼────┼──────┼─────────────┼─────┤
│ 39 │94/10 │HU00000000 │東格商行 │345,730 │
├──┼────┼──────┼─────────────┼─────┤
│ 40 │94/10 │HU00000000 │東格商行 │414,876 │
├──┼────┼──────┼─────────────┼─────┤
│ 41 │94/10 │HU00000000 │東格商行 │326,872 │
├──┼────┼──────┼─────────────┼─────┤
│ 42 │94/10 │HU00000000 │東格商行 │377,160 │
├──┼────┼──────┼─────────────┼─────┤
│ 43 │94/10 │HU00000000 │東格商行 │421,162 │
├──┼────┼──────┼─────────────┼─────┤
│ 44 │94/10 │HU00000000 │東格商行 │427,448 │
├──┼────┼──────┼─────────────┼─────┤
│ 45 │94/11 │JU00000000 │東格商行 │377,160 │
├──┼────┼──────┼─────────────┼─────┤
│ 46 │94/11 │JU00000000 │東格商行 │377,160 │
├──┼────┼──────┼─────────────┼─────┤
│ 47 │94/11 │JU00000000 │東格商行 │377,160 │
├──┼────┼──────┼─────────────┼─────┤
│ 48 │94/11 │JU00000000 │東格商行 │345,730 │
├──┼────┼──────┼─────────────┼─────┤
│ 49 │94/11 │JU00000000 │東格商行 │377,1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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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 │94/11 │JU00000000 │東格商行 │408,5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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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94/11 │JU00000000 │東格商行 │408,590 │
├──┼────┼──────┼─────────────┼─────┤
│ 52 │94/12 │JU00000000 │東格商行 │440,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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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94/12 │JU00000000 │東格商行 │473,830 │
├──┼────┼──────┼─────────────┼─────┤
│ 54 │94/12 │JU00000000 │東格商行 │440,020 │
├──┼────┼──────┼─────────────┼─────┤
│ 55 │94/12 │JU00000000 │東格商行 │442,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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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 │94/12 │JU00000000 │東格商行 │440,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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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 │94/12 │JU00000000 │東格商行 │453,5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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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 │94/12 │JU00000000 │東格商行 │428,8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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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9 │94/12 │JU00000000 │東格商行 │440,020 │
├──┼────┼──────┼─────────────┼─────┤
│ 60 │94/12 │JU00000000 │東格商行 │408,590 │
├──┼────┼──────┼─────────────┼─────┤
│ 61 │94/12 │JU00000000 │東格商行 │440,972 │
├──┼────┼──────┼─────────────┼─────┤
│ 62 │94/12 │JU00000000 │東格商行 │440,020 │
├──┼────┼──────┼─────────────┼─────┤
│ 63 │94/12 │JU00000000 │東格商行 │442,400 │
├──┼────┼──────┼─────────────┼─────┤
│ 64 │94/12 │JU00000000 │東格商行 │440,020 │
├──┼────┼──────┼─────────────┼─────┤
│ 65 │94/12 │JU00000000 │東格商行 │440,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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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月通生技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仕宏世宗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葛萊士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華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醫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益群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瑢冠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洋基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松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脈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蘇菲雅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茄苳實業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禾豐春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長安商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春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育創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義藥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百越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潤泰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淳提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楹記藥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宏鐵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嫦娥藥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模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保常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雅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中華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越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天蠶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挺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