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8年度,1180號
TPDM,98,訴,1180,201006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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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118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酉○○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
字第 22320、25057、26866號、98年度偵字第1336、1337、1791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
庭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酉○○共同行使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附表所示偽造之印章及印文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引用檢察官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一、二之 (二)關於起訴書附表編號二所示之貸款案部分(如附件) 外,並就其中犯罪事實二之(二)部分更正暨補充:「酉○ ○與壬○○等人共同基於偽造公文書持以行使、意圖為自己 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聯絡」、「日日興實業有限公司(原名 『日日興食品有限公司』)、「委託不知情之真實姓名年籍 不詳之成年人偽造如本判決附表所示之印章」、「偽造如本 判決附表所示之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 申報書及資產負債表等公文書」。
二、本案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外,並補 充:「被告酉○○於本院之自白」。
三、應適用之法律:
㈠按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 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以文書論,刑法第二百二 十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而稅捐稽徵機關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 算申報書、資產負債表或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上蓋用 之收件章印文,係表示稅捐稽徵機關業已核閱收受稅捐申報 資料用意之證明,自屬刑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之準公文書 (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臺上字第四八0號、臺灣高等法院九 十四年度上更㈠字第四六五號判決意旨參照)。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二百十 一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及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 罪。其偽造印章及印文,係偽造公文書之部分行為,偽造公 文書之低度行為,又為行使偽造公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均不另論罪。
㈡再按刑法上所謂公印或公印文,係專指表示公署或公務員資 格之印信而言,即俗稱大印與小官章及其印文,如僅為該機 關內一部分之識別,不足以表示公署或公務員之資格者,即



非刑法第二百十八條第一項所指公印,而屬同法第二百十七 條第一項之印章(最高法院六十九年度臺上字第六九三號判 例、七十二年度臺上字第一八二三號判決意旨參照)。如本 判決附表所示之各該稅捐稽徵機關收件章印文,其全銜之下 ,既綴有「收件章」等字樣,即非屬依印信條例規定、由上 級機關所製發、表示公署或公務員資格之印信,揆諸前開說 明,自非公印,而僅屬普通印章,是如本判決附表所示之稅 捐申報資料上蓋用之各該稅捐稽徵機關收件章印文,自亦非 公印文。公訴意旨認係偽造公印文,尚有誤會。 ㈢再查被告行為後,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之刑法,業於 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 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 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茲本條係規 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本身尚 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第二 條第一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而本次刑法法律 變更,新舊法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 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 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 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如下(最高法院九十五年五月 二十三日九十五年度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⒈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於本次刑法修正時雖未併 予修正,而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惟其法定刑除有期徒刑 及拘役外,尚有罰金刑,而關於罰金刑部分,刑法第三十三 條第五款既已修正,自有修正前、後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 比較適用之問題(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九十五年十二月 十三日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一號、第二號研討結果參照 )。茲修正後之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已將罰金刑之最低額 由銀元一元即新臺幣三元,提高為新臺幣一千元,比較新、 舊法結果,自以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之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 款規定,對其較為有利。
⒉刑法第二十八條原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 為者,皆為共同正犯。」新法修正為:「二人以上共同『實 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共同正犯。」將舊法之「實施」修 正為「實行」。原「實施」之概念,包含陰謀、預備、著手 及實行等階段之行為,修正後僅共同實行犯罪行為始成立共 同正犯。是新法共同正犯之範圍已有限縮,排除陰謀犯、預 備犯之共同正犯。新舊法就共同正犯之範圍既因此而有變動 ,自屬犯罪後法律有變更,而非僅屬純文字修正,應有新舊 法比較適用之問題(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臺上字第三九五號



判決意旨參照)。茲比較新、舊法結果,自以新法較有利於 被告。
⒊刑法第五十五條關於牽連犯之規定業經刪除,則被告所犯各 罪,應予分論併罰。比較新、舊法結果,適用其行為時之法 律即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牽連犯之規定,對其較為有利。 ⒋綜上法律修正前、後之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揆諸前揭 最高法院決議及刑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從舊從輕」原則 ,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之法律,對其較為有利,自應適 用修正前刑法相關規定。
㈣被告與如起訴書附表編號二所示之壬○○等人間就該部分犯 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㈤被告行使偽造公文書之目的,在詐取銀行貸款,所犯上開二 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 定,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論處。
㈥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雖已敘明被告持偽造公文書向萬泰銀行 建成分行遞件行使,致該行經辦人員陷於錯誤,而於起訴書 附表編號二所示之日期核貸款項(依卷附日日興實業有限公 司向萬泰銀行建成分行申貸資料顯示,該公司僅持偽造之公 文書向該行行使一次及詐貸一次),惟於所犯法條欄誤載被 告連續多次行使偽造公文書及連續多次詐欺取財云云,應予 更正,併此敘明。
㈦再按刑法第五十九條關於酌減之規定,為法院就刑之裁量及 酌減審認標準見解之明文化,非屬法律之變更,自無新舊法 比較之問題(最高法院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九十五年度第 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應逕依新法第五十九條之規定 論科。查被告年事已高,智識程度較低,且僅向金融機構詐 取貸款一次,尚非主導犯罪之人,實際上又未分得任何利益 ,犯罪情節尚輕,較諸首謀策劃犯罪者,顯然有別,是其犯 罪之情狀顯可憫恕,雖科以法定最低度刑,仍嫌過重,爰依 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 目的、參與犯罪之程度、情節、角色分工,暨夥同他人向萬 泰銀行建成分行詐取高額貸款,迄未與該行達成和解並清償 債務,固嚴重危害金融交易秩序及萬泰銀行建成分行之權益 ,惟被告尚非主導犯罪之人,又未分得任何利益,犯後復坦 承犯行,知所悔悟,態度良好,兼衡其前科、素行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㈧再查被告犯罪之時間,係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爰 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 七條之規定,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
㈨如本判決附表所示偽造之印章,雖未扣案,惟不能證明業已



滅失,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宣 告沒收;至如本判決附表所示偽造之申報書及資產負債表等 ,雖經提交萬泰銀行建成分行,已非屬被告等人所有,而無 從宣告沒收,惟其上之印文,均屬偽造,雖未扣案,惟不能 證明業已滅失,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 條規定宣告沒收。
四、公訴意旨另以:被告與壬○○等人推由午○○偽造「營業稅 繳款書」,蓋用偽造之金融機構收款戳章印文於其上,再由 被告以日日興實業有限公司名義,向萬泰商業銀行建成分行 申貸,因認被告此部分所為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 使偽造私文書罪嫌云云。惟依卷附日日興實業有限公司向萬 泰商業銀行建成分行申貸時檢附之文書,除前述偽造之銷售 額與稅額申報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及資產負債表 外,別無公訴意旨所謂之「營業稅繳款書」,復查無其他積 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自不得逕以該 罪名相繩。本件不能證明被告犯此部分罪行,惟公訴意旨認 此部分與本案起訴經論罪部分,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 ,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三百十條之二、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五條、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二百十一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二百十九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盧慧珊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法 官 陳芃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徐鶯尹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5 日
附表:日日興實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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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偽造之印章 │ 蓋用位置 │ 偽造之印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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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財政部台北市國│偽造之財政部台北市國稅│「財政部台北市國│




│ │稅局信義稽徵所審│局信義稽徵所收件之「日│稅局信義稽徵所審│
│ │查股92.5.16網路 │日興食品有限公司九十一│查股92.5.16網路 │
│ │申報資料收件章」│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資料收件章」│
│ │一枚 │申報書第二聯」 │一枚 │
│ │ ├───────────┼────────┤
│ │ │偽造之財政部台北市國稅│「財政部台北市國│
│ │ │局信義稽徵所收件之「日│稅局信義稽徵所審│
│ │ │日興食品有限公司九十一│查股92.5.16網路 │
│ │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資產負│申報資料收件章」│
│ │ │債表第二聯」(即上開九│一枚 │
│ │ │十一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 │
│ │ │結算申報書之附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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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財政部臺北市國│偽造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財政部臺北市國│
│ │稅局中南稽徵所營│局中南稽徵所收件之「日│稅局中南稽徵所營│
│ │所稅股93.5.27 網│日興實業有限公司九十二│所稅股93.5.27 網│
│ │路申報資料收件章│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路申報資料收件章│
│ │」一枚 │申報書第二聯」 │」一枚 │
│ │ ├───────────┼────────┤
│ │ │偽造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財政部臺北市國│
│ │ │局中南稽徵所收件之「日│稅局中南稽徵所營│
│ │ │日興實業有限公司九十二│所稅股93.5.27 網│
│ │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資產負│路申報資料收件章│
│ │ │債表第二聯」(即上開九│」一枚 │
│ │ │十二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 │
│ │ │結算申報書之附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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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財政部臺北市國│偽造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財政部臺北市國│
│ │稅局信義稽徵所 │局信義稽徵所收件之「日│稅局信義稽徵所 │
│ │(11)92.3.14統一 │日興食品有限公司九十二│(11)92.3.14統一 │
│ │發票明細表收件章│年一、二月份臺北市營業│發票明細表收件章│
│ │」一枚 │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一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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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財政部臺北市國│偽造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財政部臺北市國│
│ │稅局信義稽徵所 │局信義稽徵所收件之「日│稅局信義稽徵所 │
│ │(11)92.5.15統一 │日興食品有限公司九十二│(11)92.5.15統一 │
│ │發票明細表收件章│年三、四月份臺北市營業│發票明細表收件章│
│ │」一枚 │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一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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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財政部臺北市國│偽造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財政部臺北市國│




│ │稅局中南稽徵所 │局中南稽徵所收件之「日│稅局中南稽徵所 │
│ │(2)92.7.15統一發│日興實業有限公司九十二│(2)92.7.15統一發│
│ │票明細表收件章」│年五、六月份臺北市營業│票明細表收件章」│
│ │一枚 │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一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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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財政部臺北市國│偽造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財政部臺北市國│
│ │稅局中南稽徵所 │局中南稽徵所收件之「日│稅局中南稽徵所 │
│ │(2)92.9.15統一發│日興實業有限公司九十二│(2)92.9.15統一發│
│ │票明細表收件章」│年七、八月份臺北市營業│票明細表收件章」│
│ │一枚 │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一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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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財政部臺北市國│偽造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財政部臺北市國│
│ │稅局中南稽徵所 │局中南稽徵所收件之「日│稅局中南稽徵所 │
│ │(2)92.11.14統一 │日興實業有限公司九十二│(2)92.11.14統一 │
│ │發票明細表收件章│年九、十月份臺北市營業│發票明細表收件章│
│ │」一枚 │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一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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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財政部臺北市國│偽造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財政部臺北市國│
│ │稅局中南稽徵所 │局中南稽徵所收件之「日│稅局中南稽徵所 │
│ │(2)93.1.15統一發│日興實業有限公司九十二│(2)93.1.15統一發│
│ │票明細表收件章」│年十一、十二月份臺北市│票明細表收件章」│
│ │一枚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一枚 │
│ │ │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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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財政部臺北市國│偽造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財政部臺北市國│
│ │稅局中南稽徵所 │局中南稽徵所收件之「日│稅局中南稽徵所 │
│ │(2)93.3.15統一發│日興實業有限公司九十三│(2)93.3.15統一發│
│ │票明細表收件章」│年一、二月份臺北市營業│票明細表收件章」│
│ │一枚 │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一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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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財政部臺北市國│偽造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財政部臺北市國│
│ │稅局中南稽徵所 │局中南稽徵所收件之「日│稅局中南稽徵所 │
│ │(2)93.5.14統一發│日興實業有限公司九十三│(2)93.5.14統一發│
│ │票明細表收件章」│年三、四月份臺北市營業│票明細表收件章」│
│ │一枚 │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一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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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財政部臺北市國│偽造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財政部臺北市國│
│ │稅局中南稽徵所 │局中南稽徵所收件之「日│稅局中南稽徵所 │
│ │(2)93.7.15統一發│日興實業有限公司九十三│(2)93.7.15統一發│
│ │票明細表收件章」│年五、六月份臺北市營業│票明細表收件章」│




│ │一枚 │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一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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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財政部臺北市國│偽造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財政部臺北市國│
│ │稅局中南稽徵所 │局中南稽徵所收件之「日│稅局中南稽徵所 │
│ │(2)93.9.15統一發│日興實業有限公司九十三│(2)93.9.15統一發│
│ │票明細表收件章」│年七、八月份臺北市營業│票明細表收件章」│
│ │一枚 │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一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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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財政部臺北市國│偽造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財政部臺北市國│
│ │稅局中南稽徵所 │局中南稽徵所收件之「日│稅局中南稽徵所 │
│ │(2)93.11.15統一 │日興實業有限公司九十三│(2)93.11.15統一 │
│ │發票明細表收件章│年九、十月份臺北市營業│發票明細表收件章│
│ │」一枚 │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一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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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財政部臺北市國│偽造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財政部臺北市國│
│ │稅局中南稽徵所 │局中南稽徵所收件之「日│稅局中南稽徵所 │
│ │(2)94.1.14統一發│日興實業有限公司九十三│(2)94.1.14統一發│
│ │票明細表收件章」│年十一、十二月份臺北市│票明細表收件章」│
│ │一枚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一枚 │
│ │ │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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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財政部臺北市國│偽造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財政部臺北市國│
│ │稅局中南稽徵所 │局中南稽徵所收件之「日│稅局中南稽徵所 │
│ │(2)94.3.15統一發│日興實業有限公司九十四│(2)94.3.15統一發│
│ │票明細表收件章」│年一、二月份臺北市營業│票明細表收件章」│
│ │一枚 │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一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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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財政部臺北市國│偽造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財政部臺北市國│
│ │稅局中南稽徵所 │局中南稽徵所收件之「日│稅局中南稽徵所 │
│ │(2)94.5.16統一發│日興實業有限公司九十四│(2)94.5.16統一發│
│ │票明細表收件章」│年三、四月份臺北市營業│票明細表收件章」│
│ │一枚 │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一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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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1條
(偽造變造公文書罪)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97年度偵字第22320號
97年度偵字第25057號
97年度偵字第26866號
98年度偵字第 1336號
98年度偵字第 1337號
98年度偵字第 1791號
被 告 丑○○ 男 57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縣三重市○○○街189號之3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午○○ 男 49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429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丁福慶律師
陳智勇律師
洪嘉傑律師
被 告 天○○ 男 56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市○○區○○街66巷7弄26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己○○ 男 47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縣板橋市○○路17巷1號4樓
居臺北縣板橋市○○街104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乙○○ 男 44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43巷15號2樓
之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未○○ 男 49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縣中和市○○路85號6樓
居臺北市○○區○○路461巷12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庚○○ 女 40歲(民國○○年○○月○○日生) (原名周淑安) 住高雄市鼓山區○○○路551號3樓之 1
居高雄市○鎮區○○路21號11樓之9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陳俊成律師
被 告 甲○○ 男 55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市松山區○○○路○段251巷46
弄13號1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亥○○ 男 49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市萬華區○○○道120巷39弄2

(另案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壬○○ 男 55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55號2樓
居臺北縣林口鄉○○○路○段358號6
樓之3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癸○○ 女 52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市○○區○○街3巷15號
居新竹市○○路408巷33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戊○○ 男 45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新竹市○區○○街54巷9號2之4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戌○○ 男 37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桃園縣龍潭鄉○○○街49巷15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丁○○ 男 58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市士林區○○○路31巷18弄8
號3樓
居臺北市士林區○○○路8巷31弄8號
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丙○○ 男 57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55號2樓
居臺北市○○區○○路66巷54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辛○○ 男 51歲(民國○○年○月○日生)
臺中縣東勢鎮○○里○街匠寮巷31

臺中縣東勢鎮○○路54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辰○○ 男 50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中縣東勢鎮○○里○街匠寮巷3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巳○○ 男 50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縣泰山鄉○○路○段204巷10弄
36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酉○○ 男 63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高雄市左營區○○○路454巷33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卓婉琪 女 30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高雄縣鳳山市○○○路21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孫峻生、許松強(孫、許人另案通緝)分別係合力科技實業 有限公司(下稱合力公司)之負責人及股東,酉○○係日日 興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日日興公司)登記負責人,巳○○則 係日日興公司實際負責人,天○○係德麗興業有限公司(下 稱德麗公司)負責人,甲○○係人本實業有限公司(下稱人 本公司)負責人,黃筱涵(另案通緝)係快樂年有限公司( 下稱快樂年公司)負責人,吳鵬輝(另案通緝)係東振貿易 有限公司(下稱東振公司)登記負責人,己○○係東振公司 實際負責人,陳瑞生(另案通緝)則係東振公司股東,張朝 (另案通緝)係千美服飾有限公司(下稱千美公司)負責人 ,莊松榮(另案通緝)係天榮興業有限公司(下稱天榮公司 )負責人,吳泰通(已歿,另行簽分處理)係安妮禮品有限 公司(下稱安妮公司)負責人,庚○○(原名周淑安)係詩諾 服飾精品行(下稱詩諾精品行)負責人,癸○○、戊○○分別 係豐瑜有限公司(下稱豐瑜公司)之負責人及股東,未○○、 彭正平(另案通緝)分別係詠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詠 豐公司)負責人及監察人,辰○○、辛○○分係雪山醇有限



公司(下稱雪山醇公司)登記及實際負責人,丙○○係歐倫特 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歐倫特公司)負責人,黃俊仁(另案通 緝)、卓婉琪分別係建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建歷公司)負 責人及董事。
二、丑○○、壬○○、丁○○(化名湯志銘、湯景亮)、午○○ 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二姐」之李姓成年女子、自稱 「鄭明」、「李定邦」或「李錦堂」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意 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偽造文書之概括或另起之犯意聯絡,先 由「二姐」於不詳時、地,委託不詳人士偽刻國稅稽徵機關 收件及金融機構收款戳章,再由壬○○、「鄭明」、「李定 邦」或「李錦堂」招攬體質不佳之公司行號,以透過彼等美 化資信即得順利取得貸款為由,仲介意圖向金融機構詐貸之 孫峻生酉○○、巳○○、天○○、甲○○、黃筱涵吳鵬 輝、己○○、張朝、莊松榮吳泰通、庚○○、癸○○、未 ○○、辰○○、辛○○、丙○○、黃俊仁等人,分別利用如 附表所示借款戶名義向如附表所示授信銀行申請貸款,茲將 彼等操作手法臚列如下:
(一)孫峻生、天○○、黃筱涵吳鵬輝、己○○、莊松榮、吳 泰通、庚○○、癸○○明知自身無資力,亦無經營公司之 真意,竟分別與丑○○、午○○、「二姐」基於詐欺及偽 造文書之犯意聯絡,於如附表編號1、3、5、6、8、9、10 、11所示時間,提供合力公司、德麗公司、快樂年公司、 東振公司、天榮公司、安妮公司、詩諾精品行、豐瑜公司 之大小章、統一發票章及營利事業登記證等物,交由午○ ○杜編不實財報數據,據以偽造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 書(下稱401 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下稱營 所稅結算申報書)、資產負債表及營業稅繳款書,並押蓋 前揭偽刻之國稅稽徵機關收件及金融機構收款戳章印文於 其上,孫峻生、天○○、黃筱涵吳鵬輝莊松榮、吳泰 通、庚○○、癸○○再分別以如附表編號1、3、5、6、8 、9、10、11所示借款戶負責人名義,向如附表編號1、3 、5、6、8、9、10、11所示合作金庫銀行松江分行及埔墘 分行申請貸款,且為符合銀行授信條件,另以新臺幣(下 同) 10萬元至20萬元不等之代價,覓得知情為詐騙且無償 還能力之許松強、謝壽宏(另案通緝)、黃銘發(另案通 緝)、陳瑞生、戌○○、古雅芬(另行通緝)、戊○○,分 別充當如附表編號1-②、3-②、5-①、5-②、6-①、6-② 、9 、10、11所示貸款案之連帶保證人,彼等為規避銀行 正常徵審作業程序,乃利用丑○○因長期從事代書業而與 金融機構建立之熟稔交情,由丑○○出面持前揭偽造之



401 表、營所稅結算申報書、資產負債表及營業稅繳款書 ,向合作金庫銀行松江分行、埔墘分行遞件,丑○○並隨 同銀行徵信人員前往上述借款戶營業地點實地勘查,孫峻 生、天○○、黃筱涵吳鵬輝、己○○、莊松榮吳泰通 、庚○○、癸○○、許松強、謝壽宏黃銘發陳瑞生、 戌○○、古雅芬、戊○○則於銀行徵信時提供不實資訊取 信承辦人員,此外,己○○為營造東振公司營運假象,在 銀行承辦人員進行查訪前,即要求乙○○及午○○前往東 振公司冒充員工,試圖掩飾東振公司並無實際營業之事實 ,均致使銀行經辦人員陷於錯誤,誤認上述借款戶經營狀 況良好,乃於如附表編號1、3、5、6、8、9、10、11所示 日期,予以核貸如附表編號1、3、5、6、8、9、10、11所 示金額之款項,足以生損害於國稅稽徵機關及合作金庫銀 行。
(二)酉○○、巳○○明知自身無資力,亦無經營公司之真意, 竟與壬○○、午○○、「二姐」基於詐欺及偽造文書之犯 意聯絡,於94年5 月間,提供日日興公司之大小章、統一 發票章及營利事業登記證等物,交由午○○杜編不實財報 數據,據以偽造401 表、營所稅結算申報書、資產負債表 及營業稅繳款書,並押蓋前揭偽刻之國稅稽徵機關收件及 金融機構收款戳章印文於其上,酉○○再以日日興公司負 責人名義,向萬泰商業銀行建成分行申請貸款(詳如附表 編號 2),且為符合銀行授信條件,巳○○另以不詳代價 ,覓得知情為詐騙且無償還能力之劉榮欽(另行簽分偵辦 )充當連帶保證人,酉○○、巳○○、劉榮欽並於銀行徵 信時提供不實資訊取信承辦人員,致銀行經辦人員陷於錯 誤,誤認日日興公司經營狀況良好,乃於94年 5月27日予 以核貸200 萬元之款項,足以生損害於國稅稽徵機關及萬 泰商業銀行。
(三)甲○○明知自身無資力,亦無經營公司之真意,竟與壬○ ○、丑○○、午○○、「二姐」基於詐欺及偽造文書之犯 意聯絡,於94年初將人本公司之大小章、統一發票章及營 利事業登記證等物交付與壬○○,由壬○○再轉交與午○ ○杜編不實財報數據,據以偽造401 表、營所稅結算申報 書、資產負債表及營業稅繳款書,並押蓋前揭偽刻之國稅 稽徵機關收件及金融機構收款戳章印文於其上,甲○○則 以人本公司負責人名義,向如附表編號4-①、4-②、4-③ 所示授信銀行申請貸款,且為符合銀行授信條件,壬○○ 另以20萬元至25萬元不等之代價,覓得知情為詐騙且無償 還能力之亥○○、劉榮欽,分別充當如附表編號4-①、4-



②、4-③所示貸款案之連帶保證人,嗣由丑○○出面持前 揭偽造之401 表、營所稅結算申報書、資產負債表及營業 稅繳款書,向如附表編號4-①所示合作金庫銀行埔墘分行 遞件,丑○○並隨同銀行徵信人員前往人本公司營業地點 實地勘查,甲○○、亥○○、劉榮欽則於銀行徵信時提供 不實資訊取信承辦人員,致銀行經辦人員陷於錯誤,誤認 人本公司經營狀況良好,乃於如附表編號4-①、4-②、4- ③所示日期,予以核貸如附表編號4-①、4-②、4-③所示 金額之款項,足以生損害於國稅稽徵機關及如附表編號4- ①、4-②、4-③所示之授信銀行。迨95年1 月間,甲○○ 、壬○○、丑○○、午○○復賡續前開犯意,與丁○○共 同基於詐欺及偽造文書之犯意聯絡,計畫再度利用人本公 司名義向合作金庫銀行埔墘分行詐貸,彼等除沿用前揭偽 造之財務資料,丁○○另以6,000 元之代價,要求午○○ 偽造人本公司401表2份,壬○○則以20萬元覓得知情為詐 騙且無償還能力之詹淑娟(另行通緝)充當連帶保證人, 再推由丑○○出面持前揭偽造之401 表、營所稅結算申報 書、資產負債表及營業稅繳款書,向合作金庫銀行埔墘分 行遞件,致銀行經辦人員陷於錯誤,誤認人本公司經營狀 況良好,乃於95年1 月20日,予以核貸如附表編號4-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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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詠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力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歐倫特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日興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日興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振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麗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妮禮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天榮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千美服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人本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雪山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特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振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快樂年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瑜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年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