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重訴字,95年度,114號
TPDM,95,重訴,114,2010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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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重訴字第11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卯○○
      乙○○原名丙○○.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黃丁風律師
      黃雅羚律師
      黃敬唐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
10211 號、第21758 號、95年度偵字第984 號、第2865號、第86
49號)及移送併辦(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782
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卯○○共同連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共同連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乙○○共同連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共同連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卯○○菘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縣中和市○○路18 6 號14樓之4 ,下稱菘凱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負責綜理 公司業務、財務、製造、管理等業務決策;乙○○(原名丙 ○○)係菘凱公司副總經理兼高雄分公司(設高雄市○鎮區 ○○路248 之15號4 樓)負責人,負責該公司高雄加工出口 及分公司經營管理業務。詎2 人為使菘凱公司順利營運,竟 為以下之行為:
(一)於民國91年7 至11月間,菘凱公司高雄分公司為生產快閃記 憶卡塑膠卡體,委由日籍人士己○○○○及橫堀晴彥2 人, 向日本商「TECHNOPLAS LTD. 」採購西元1994年至1998年出 廠之中古高速射出成型機3 部(INJECTION MACHINE ),型 號為SIM-100 、SIM-5060A 、SIM-5050A ,價格分別為日幣



93 4萬800 元、910 萬500 元及100 萬元(折合新臺幣約33 萬3000元至311 萬3600元)。詎卯○○與乙○○2 人共同基 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 明知前揭向日本購得之高速射出成型機係中古機器,而為向 銀行取得高額貸款,竟利用三角貿易方式,先以香港「FIN- NEX INDUSTRIES LTD. 」此海外公司之名義進口型號SIM-50 60A 之高速射出成型機1 部,及以香港「NIPPON LIGHT H- OLDING COMPANY LIM ITED 」此海外公司之名義,進口型號 SIM-5050A 、SIM-100 之高速射出成型機各1 部,再以上開 2 家海外公司為供應商辦理出口至菘凱公司,而上開型號SI M-5060A 、SIM-5050A 、SIM-100 之高速射出成型機即分別 於91年11月1 日、91年11月7 日、92年5 月1 日進口至臺灣 ,並由上開2 家海外公司將上開型號SIM-100 、SIM-5060A 、SIM-5050A 高速射出成型機之出口價格分別提高為美金11 0 萬元、108 萬元、85萬元(折合新臺幣約3,848 萬9000元 、3,764 萬8,800 元、2,963 萬1,000 元)。菘凱公司即以 「營運用資金需求為由」向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勢 角分行(下稱合作金庫南勢角分行)、華南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中壢分行(下稱華南銀行中壢分行)辦理進口信用狀融資 ,嗣該3 部機器自日本橫濱及廣島逕運至我國基隆及高雄港 後,卯○○再偽造日本原廠製造商日邦產業株式會社(NIP- PO)西元2002年出廠之「機械證明書」數紙等不實文件,並 連同「FINNEX INDUSTRIES LTD 」、「NIPPON LIGHT HOLD- ING COMPANY LIM ITED」公司之商業發票(COMMERCIAL IN- VOICE),以前揭3 部機器為擔保品,據以行使向該2 家銀行 申請將進口信用狀融資轉為機器設備融資,致銀行人員誤認 前揭中古高速射出成型機為全新機器,菘凱公司即分別以型 號SIM-100 及SIM-5060A 高速射出成型機向合作金庫南勢角 分行貸得新臺幣2,795 萬1881元、2,348 萬3,443 元;及以 型號SIM-5050A 高速射出成型機於92年3 月4 日向華南銀行 中壢分行貸得新臺幣2,900 萬元,足以生損害於上揭授信銀 行及日邦產業株式會社。迨至92年5 至8 月間,卯○○與乙 ○○復承前犯意,使用相同手法,向日本商「TECHNOPLAS LTD.」採購中古高速射出成型機6 部(型號分別為SIM-1001 部、SIM -47493部、SIM-4749A1部、SIM-5060A1部),並為 使銀行之徵信人員誤信該等機器為全新機器,由乙○○先指 示不知情之辰○○在高雄市某處,委託某廠商製作虛偽之機 器銘版,復指示不知情之戊○○、辰○○、天○○及寅○○ 等人,赴日本至「TECHNOPLAS LTD. 」公司,將上述機器外 觀重新油漆粉刷,並將偽造之機器銘版(上有成型機之出廠



日期、型號及機器編號)貼在該等機器設備上,改裝成新品 。之後先以香港「FINNEX INDUSTRIES LTD.」此海外公司之 名義進口型號SIM-4749、SIM-4749A 、SIM-5050A 之中古高 速射出成型機各3 部、1 部、1 部,及以「NIPPON LIGHT HOLDING COMPANY LIMITED 」此海外公司之名義,進口型號 SIM-5060A 之中古高速射出成型機1 部,再以上開2 家海外 公司為供應商辦理出口至菘凱公司,而上開型號SIM- 4749 機器3 部、SIM -4749A機器1 部及SIM-5050A 機器1 部、S- IM-5060A機器1 部即分別於92年6 月4 日、92年6 月19 日 、92年8 月16日進口至臺灣,並由上開2 家海外公司將上開 型號SIM-4749、SIM -4749A及SIM -5050A、SIM-5060A 機器 之出口價格均分別提高為美金85萬元(折合新臺幣約2,949 萬5,000 元),嗣上開貼有偽造之機器銘版之機器,即自日 本國橫濱市出口至我國高雄港通過海關檢驗上岸,足生損害 於日邦產業株式會社及我國海關管理貨品之正確性。再由卯 ○○連續偽造原廠日邦產業株式會社西元2003年份出廠之「 機械證明書」多紙等不實文件,並連同「FINNEX INDUSTRI- ES LTD」、「NIPPON LIGH T HOLDING COMPANY LIMITED 」 公司之商業發票(COMMERCIAL INVOICE) ,以前揭機器為擔 保品,以3 部型號SIM-4749機器於92年9 月29日向合庫銀行 南勢角分行各貸得新臺幣2, 116萬3,342 元,及以型號SIM- 100 和型號SIM-50 50A機器,於92年12月8 日向華南銀行中 壢分行貸得新臺幣6,000 萬元及1,590 萬元。然卯○○及菘 凱公司自92年6 月後即滯納本金及利息而成為逾放呆帳,致 合庫銀行南勢角分行及華南銀行中壢分行分受有新臺幣5639 萬元、7565萬元之損失。
(二)於93年至94年間,卯○○及乙○○2 人,明知「SONY」及「 PANASONIC 」為國際著名商標,且分別由日商蘇妮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蘇妮公司)及日商松下電器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松下公司)向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現改制為智慧財產局 )申請註冊,並取得第31997 號(專用期間至97年8 月31日 )、第824366號(專用期間至97年10月31日)、第943154號 (專用期間至97年10月31日)、第869481號(專用期間至98 年9 月30日)、第943155號(專用期間至98年9 月30日)、 第0000000 號(專用期間至103 年10月31日)註冊商標,指 定使用於電腦記憶體、磁碟、資料儲存載體等商品,各商標 均仍在專用期間中,非經該等公司同意及授權,不得於同一 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圖案,亦不得販賣或意圖販賣而 陳列前述商標之商品,竟共同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概括 犯意,未得日本三國株式會社(MIKUNI SHOJI.LTD.)之同



意,即擅自使用該會社委託日本AFMC公司保管之2 組記憶卡 卡體模具(MEMORY STICK DUO,NDX-M002 ),在菘凱公司高 雄分公司自行生產張貼或印刷有「SONY」及「PANASONIC 」 商標之記憶卡(MEMORY STICK CARD )、轉接卡暨其包裝盒 及操作說明書,侵害蘇妮公司、松下公司之商標專用權;同 時另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連續於該產品包裝 、紙卡及說明書等物,印製「SONY CORPORATION TOKYO JA- PAN 」、「松下電器產業株式會社日本製」等表示為蘇妮公 司或松下公司生產字樣而偽造私文書,並將上開包裝、紙卡 及說明書等包裝完成之記憶卡商品置於菘凱公司之展示架上 陳列、販售,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蘇妮公司、松下公司。又 卯○○、丙○○除將仿冒「SONY」及「PANASONIC 」商標之 記憶卡公開陳列在菘凱公司臺北縣總公司,並以每片新臺幣 355 元至2,050 元不等價格,售予松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縣中和市○○路258 號17樓,下稱松龍公司)、佑倢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縣汐止市○○○路○ 段81號6 樓 之7 ,下稱佑倢公司)、「MIKUNISHOJI HOLDING COMPANY 」、「NIPPON LIGHT HOLDING COMPANY LIM ITED 」及「 NISSHO PRECISION HOLDING COMPANY LIM ITED 」等國內外 客戶,在市場上販售牟利,於94年1 、2 月之出貨更高達33 萬片。又卯○○於94年1 月21日委託大洋航空貨運承攬公司 ,自香港運送進口數量共5,960 片之仿冒SONY商標之記憶卡 進入桃園中正機場後,再由大洋航空貨運承攬公司轉託三拓 國際有限公司於94年1 月24日向財政部臺北關稅局報關,經 該局關員查扣,並經鑑定結果,確屬仿冒商標之物品。嗣經 日本蘇妮公司及松下公司提出告訴,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 調查處(下稱市調處)人員持搜索票於94年4 月20日及同年 8 月30日在菘凱公司臺北縣總公司、菘凱公司高雄分公司、 松龍公司及佑倢公司等處所執行搜索,查獲仿冒「SONY」、 「PANASONIC 」商標圖案之記憶卡、轉接卡、外包裝用銅版 紙卡等物,始悉上情。又卯○○於94年3 月9 日委託亨達航 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轉託盛立國際快遞有限公司,自香港運 送進口數量共3500片之仿冒SONY商標之記憶卡進入桃園中正 機場後,再由盛立公司轉託群輝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負 責人鄔國慶另為不起訴處分)向臺灣臺北關稅局報關。嗣因 海關人員發覺有異查扣,經鑑定後確認屬於仿冒之商品。三、案經蘇妮公司及松下公司告訴暨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 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及內政部警 政署航空警察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 移送併辦。。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 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 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 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 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 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 第159 條之5 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檢察官、被告 卯○○、乙○○(下稱被告2 人)及辯護人,對於本判決下 列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包含書面陳述), 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表示無意見而不予爭執,且迄 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 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之情 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2 項規定,認例外均具有 證據能力;本院並於審判期日依法進行證據之調查、辯論, 當事人於訴訟上程序權利,已受保障,合先敘明。貳、實體部分:
一、犯罪事實一(一)部分:
(一)訊據被告2 人皆矢口否認有何犯行,辯稱:日本生產高速射 出成型機之廠商TECHNOPLUS INC. 於90年間停產,公司解散 、清算結束營業,原公司董事橫崛晴彥等於91年間另成立有 限會社,從事TECHNOPLUS原生產高速射出成型機之維修、改 造、銷售業務,菘凱公司擬研發生產快閃記憶卡塑膠卡體, 須購得高速射出成型機,經由日本AFMC公司己○○○○、橫 崛晴彥得知,得於日本地區購買中古射出成型機舊機,委由 TECHNOPLUS公司改造,改造後之高速射出成型機得提高其生 產能力,實質上與新品無異,惟菘凱公司生產快閃記憶卡塑 膠卡體,除射出機主機外,尚須相關之週邊設備,該等週邊 設備需於日本地區一併採購,因此,委由香港貿易商FINNEX INDUSTRIES LTD .及NIPPON LIGHT HOLDING COMPANY LIMI- ITED經手採購改造之高速射出成型機及相關週邊設備,而以 三角貿易方式辦理進口;菘凱公司購入之高速射出機及附屬 設備等,因乃藉由中古舊機種改造而得,受託辦理之貿易商 FINNEX INDUSTRIES LTD . 及NIPPON LIGHT HOLDING COMP- ANY LIMITED 有提供機械證明書之義務,又機器性能既經改 造,與原機器迥異,原生產廠商TECHNOPLUS INC. 已停產, 無法提供新的銘版釘於機器上,為符合改造後機器之年份、 性能等,舊銘版有更換之必要,受託委辦之貿易商徵得TE- CHNOPLUS公司之同意,知菘凱公司擬派員赴日驗收測試機器



,將銘版寄至菘凱公司,由菘凱公司人員在TECHNOPLUS公司 社長小天及齊滕面前更換原銘版,93年間,TECHNOPLUS公司 尚派齊滕先生來台維修保養機器設備,由此足證TECHNOPLU- S 公司同意就改造機器更換銘版,以此而論,應亦同意受委 託採購之貿易商提供機械證明書云云,被告卯○○另辯稱: 貸款部分是銀行根據伊進口機器時的價錢去評估,銀行能貸 幾成就是幾成,機械證明書是機器進來時就附在上面的云云 。
(二)經查:
1、菘凱公司高雄加工出口區分公司於上開時間進口上開機器, 本係中古機器,但告知華南銀行中壢分行及合作金庫南勢角 分行之行員,上開機器均為全新機器,未說明是改裝過的機 器,以上開機器為擔保貸得上開款項等情,業據證人即財政 部高雄加工出口區驗貨員壬○○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 :同上卷第1 張BK/91/W147/2053 之進口報單,你如何在上 面作註記?)因為查驗結果是舊品,所以我在上面註記「U- SED 」,製造日期為1994年4 月,是根據來貨機件上之名牌 來註記。SN121305是流水編號,也是根據機件上之名牌來註 記。」、「(問:同上卷第2 張BK/91/Z155/5101 之進口報 單,你如何在上面作註記?)因為查驗結果是舊品,所以我 在上面註記「USED」,製造日期為1998年6 月,是根據來貨 機件上之名牌來註記。SN121508是流水編號,也是根據機件 上之名牌來註記。」、「(問:根據什麼作為標準判斷來貨 是新品或舊品?)第一,我認定新品是用肉眼觀察,看它的 外觀是新或舊,第二是看機件名牌的製造日期,如果是舊的 ,我們可以很明顯看出有磨損或使用過的痕跡。」(見本院 卷(一)第219 、220 頁),證人即華南銀行中壢分行行員 丑○○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華南銀行對於動產擔保 抵押貸款申請與核准程序?)依照客戶申請的金額,審核的 權限是總行,核准後再撥貸。」、「(問:是否要到機器所 在地查驗?)要,撥貸前需要先去拍照。」、「(問:菘凱 公司要檢附何文件給華南銀行查核?)進口報單或商業發票 ,只要能看出進口商品之金額。」、「(問:華南銀行鑑價 的依據?)就是客戶進口報單或商業發票的金額。」、「( 問:機器的新舊是否會影響貸款金額?)是的。」、「(問 :菘凱公司以機器向貴行申請動產抵押貸款,是否共有兩次 ?)是的。」、「(問:菘凱公司申請動產抵押貸款是否檢 具第24頁之進口報單、第25、26頁之商業發票、第27、28頁 之機械證明書?)是的。」、「(問:前述兩份動產擔保交 易登記標的物明細表內,已使用年限都記載『0 』,新舊程



度皆為十成新,為何如此記載?)當初客戶申請貸款時說要 進口新的機器,客戶有給我們要貸款的機器明細表,上面有 記載購置全新機器設備。先設定完抵押權後,再到現場拍照 存證,我只負責第一次貸款的機器拍照,當時所看到的是新 的。明細表上面記載出廠年月日是根據客戶財務人員的告知 。」、「(問:第27、28頁之機械證明書是何情形下提供? )我們會跟客戶說除了進口報單及發票外,是否有其他的資 料可以提供,在這個情形下,客戶提出機械證明書。」、「 (問:根據第24頁之進口報單上記載『DATE:1998.6』、『 USED』,你還認為菘凱公司的機器是新品嗎?)當時貸放時 未注意到此註記,如果注意到的話,應該也看不懂。直到調 查局人員告知是舊品的註記後我才瞭解。」、「(問:之前 在調查局之供述,菘凱公司沒有告知機器皆為舊機械重新改 造之新機種,是否屬實?)是的。」等語(見本院卷(一) 第225 至228 頁),證人即合作金庫行員午○○證稱:「( 問:是否能說明你們合庫對於動產擔保貸款申請核准的程序 ?)因為本件機器貸款是先向總行申請開立信用狀,辦妥信 用狀開狀後,貨物進口,再由我們派人南下高雄去檢查機器 及安裝情形,同時辦理設定機器的動產擔保抵押權,將美金 的債權轉換成新台幣計算之債權。」、「(問:菘凱公司向 你們申請貸款辦理設定時,要提供哪些文件?)進口報單、 商業發票、裝箱單、機械證明書等等一些文件,也就是國外 收狀銀行將收到的信用狀及相關文件轉寄給我們國外部,我 們再從我們的國外部取得。」、「(問:對於貸款機器如何 估價?)我們是根據進口報單完稅後的價格的七成來做貸放 。估價是根據進口報單的價格加上關稅,不包含保險。」、 「(問:請求提示同上台北市調查處卷第2 、7 、11頁之進 口報單,上面其中兩張加註USED,是否按照進口查驗之機器 情形去貸放?)我們是根據進口報單加完稅價格之7 成貸放 。」、「(問:95偵字第2865號卷第34、35頁動產抵押標的 物調查報告書,上面有已使用年數之欄位,這一欄的數字是 否會影響到貸款額度?)會,因為我們的估價要扣除已使用 年數再貸放,與一般房貸一樣,因為機器也是會有折舊。」 、「(問:提示同上卷兩份報告書,菘凱公司是否兩次向貴 行申請動產擔保抵押貸款?)是的。」、「(問:請提示上 揭兩份調查報告書,問:菘凱公司當時是否提供同卷第36頁 之進口報單、第37頁之商業發票、第38至42頁之機械證明書 ?)是的。」、「(問:這兩份調查報告書上面之已使用年 數均記載『0 』,你是否根據第38至42頁之機械證明書來認 定?)當時我們去看時,機器外觀是新的,進口日期是91年



11月1 日,所以是根據進口日期作估價,機械證明書是事後 才需要。」、「(問:你一直強調機器是新的,機器的新舊 很重要嗎?)是的。因為當時我是根據進口報單上面的進口 日期來報價,且當時菘凱公司向我們總行申請貸款時,也是 要進口新的機器。」、「(問:剛才提示之進口報單上之註 記「DATE1994.4」、「USED」,你還認為當時的機器是新品 嗎?)因為我們非專業,而且上面沒有海關人員的蓋章,我 們不曉得註記的意義,也沒有注意到。」、「(問:之前在 調查筆錄,說機器看起來很新,你是否知道菘凱公司有無將 舊機器改造,更換銘版、外觀重新粉刷的情形?)不知道, 如果知道就不會貸款給他,我們會往上呈報。我們去看機器 的原因,只是看機器的外觀是否新的,有無安裝、正常運作 。」、「(問:本件是銀行要求菘凱公司提供機械證明書嗎 ?)是的。」、「(問:由何人提供卷附之機械證明書?) 菘凱公司辦貸款的人員。」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21 至 225 頁),且有財政部高雄關稅局94年8 月4 日高普加字第 0941011870號函及所附進口報單暨相關文件(見法務部調查 局臺北市調查處卷第1 至34頁)、財政部基隆關稅局94年8 月8 日基普進字第0941018704號函及所附進口報單暨相關文 件(見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卷第35至39頁)、合作金 庫銀行南勢角分行93年4 月22日合金南勢字第0930002332號 函及所附菘凱公司申請進口機器開狀及機器設備融資借款資 料(見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卷第40至113 頁)、被告 等提供92年1 月21日至95年1 月21日合作金庫南勢角分行中 期擔保機器貸款新台幣5 千萬元相關文件(見臺北地檢署94 年度偵字第10211 號卷第235 至255 頁)、被告等提供92年 10月6 日至97年10月6 日合作金庫南勢角分行中期擔保機器 貸款新台幣7 千萬元相關文件(見臺北地檢署94年度偵字第 10211 號卷第269 至293 頁)、合作金庫南勢角分行菘凱科 技(股)公司現欠及其提供擔保品設定情形表(見臺北地檢 署95年度偵字第2865號卷第43至44頁範圍)、華南銀行中壢 分行93年11月2 日(93)華壢存字第436 號函及所附菘凱公 司之機器設備融資借款資料(見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 卷第114 至149-3 頁)、被告等提供92年3 月4 日至97年1 月15日華南銀行中壢分行中期擔保機器貸款新台幣2,900 萬 元相關文件(見臺北地檢署94年度偵字第10211 號卷第256 至268 頁)、被告等提供92年12月8 日至99年12月15日華南 銀行中壢分行中期擔保機器貸款新台幣7,590 萬元相關文件 (見臺北地檢署94年度偵字第10211 號卷第294 至304 頁) 、92年1 月21日及92年7 月18日華南商業銀行授信申請書2



份及其附件(見本院卷(二)第239 至255 頁)在卷可稽, 堪信為真實,且由上開證人丑○○、午○○之證詞可知,上 開機器究為全新機器或經改造過之中古機器,影響菘凱公司 自上開銀行可獲得之貸款金額多寡。
2、被告卯○○辯稱:伊會透過NIPPON LIGHT HOLDING COMPANY LIMIITED向日本購買成型機,係因伊於88、89年間,在大陸 香港做生意時認識日籍人士鈴木一郎,後來鈴木一郎得知菘 凱公司生產記憶卡,表示有興趣代理菘凱公司之產品銷往大 陸市場,之後在業務往來期間,伊主動向鈴木一郎詢問是否 有管道採購高速成型機,鈴木一郎後來回覆伊有採購TECHN- OPLUS INC.成型機之管道;伊曾去過NIPPON LIGHT HOLDIN- G COMPANY LIMIITED 2、3 次,伊都是打電話至NIPPON LI- GHT HOLDING COMPANY LIMIITED辦公處所,找鈴木一郎;鈴 木一郎曾向伊表示,日商日邦產業株式會社為了要經營快閃 記憶卡的生意,特別在香港成立香港日邦公司云云,惟依日 商日邦產業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分公司(NIPPO SANGYO LTD., TAIPEI BRANCH )93年8 月31日覆法務部調查局函示之內容 (見臺北地檢署94年度他字第2736號卷(一)第93頁),表 示NIPPON LIGHT HOLDING COMPANY LIMITED並非該公司之香 港控股公司,且與該公司無任何關連等語,且依扣押物編號 D-6-14之文件所示,菘凱公司研發部經理酉○○之妻子○○ 及其弟虞正超於91年擔任NIPPON LIGHT HOLDING COMPANY LIMITED 之董事,復依扣押物編號D-6-H 之文件所示,香港 勵徵秘書服務有限公司向被告卯○○收取NIPPON LIGHT HO- LDING COMPANY LIMITED 之秘書費及政府規費,又依扣押物 編號D-11-2之文件所示,香港李歐會計師行向被告卯○○收 取NIPPON LIGHT HOLDING COMPANY LIMITED之設立費用,及 依扣押物編號D-7-9 之文件所示,NIPPON LIGHT HOLDING COMPANY LIMITED 於香港華比富通銀行銅鑼灣分行之銀行開 戶文件中有被告卯○○之中文簽名,綜觀上開證據可知,N- IPPON LIGHT HOLDING COMPANY LIMITED 實際上應係由被告 卯○○負責並操控,蓋依公司運作常情,如被告卯○○非該 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不可能介入該公司之事務至如此廣泛且 深入之程度,被告卯○○前揭所辯,不足採信。 3、證人己○○○○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證人是否曾經 受臺灣菘凱公司(AFMC)的委託,在日本購買高速射出成型 機(INJECTION MACHINE )?有。」、「(問:(提示日商 TECHNOPLAS LTD出售菘凱公司之高速射出成型機價格證明書 ),所經手的機器型號是否如同本份日商出具之價格證明書 ?)這張是日商TECHNOPLAS LTD的齊藤先生到臺灣來確認這



張的編號跟日期。」、「(問:(提示95偵2865 號卷第130 頁之INVOICE ,日期2002年10月21日)其中的射出成型機型 號為SIM5060A,價格是否為日幣910 萬500 元,你是否經手 購入?)是的。」、「(問:你經手的臺灣菘凱公司向日商 TECHNOPLAS LTD所購買的射出成型機有幾部?)有8 台。」 、「(問:你是否有帶你所經手的8 部機器的相關購買資料 ?)沒有全部拿來,只有帶來一份2002年10月15日的東京貨 運的運送單。」、「(問:(提示95偵第2865號卷第135 頁 之致株式會社FINNEX之見積書)此份見積書所示之商品SIM5 060A,價格934 萬800 日圓,是否你所經手之機器採購?) 是。」、「(問:為何這台機器的見積書是送給株式會社FI NNEX,而非送給臺灣的菘凱公司?)受到在庭的被告郭先生 指示。」、「(問:(提示95偵第2865號卷第145 頁之PROF ORMA INVOICE,2002年7 月9 日,價格976 萬8600日圓,SI M100)此份文件所示之商品,是否你所經手之機器採購?是 。」、「(問:(提示95偵第2865號卷第148 頁之致株式會 社AFMC見積書)此份見積書所示之商品SIM5060A,價格934 萬800 日圓,是否你所經手之機器採購?)這份與上開致株 式會社FINNEX的見積書是同一台機器,是經過郭先生的指示 將AFMC更改為FINNEX,最初是AFMC這張,後來經過郭先生的 指示才改為FINNEX。」、「(問:(提示95偵第2865號卷第 153 頁之INVOICE ,2003年4 月18日,價格1150萬日圓)此 份文件所示之商品,是否你所經手之機器採購?)是。」、 「(問:在2002年,是你自己在日本或與其他人一起向何公 司採購射出成型機?)我一個人受臺灣AFMC指示,向有限會 社TECHNOPLAS LTD採購。」、「(問:有無與日本人橫堀晴 彥一起去採購?)是。」、「(問:是否知道將購入的機器 重新粉刷及更換銘版的目的?)是將中古機器冒充為新機器 。」、「(問:採購機器之前,是否會將每部經手採購機器 的價格實在的傳真給臺灣AFMC公司?)是的,有將從TECHNO PLAS LTD公司所得的報價如實的通知臺灣AFMC公司。」、「 (問:這些機器的報價,是傳真到何處給誰?)傳真到臺灣 AFMC台北總公司給郭先生。」、「(問:你所經手的八台機 器的報價,是否全部傳真到臺灣AFMC給被告郭先生?)是, 包括報價及何時運送的資料一併告知。」、「(問:報給郭 先生的報價,是否已經包含日商TECHNOPLAS LTD公司修改機 器為高速射出的費用?)包含在報價裡面。」等語(見本院 卷(一)第247 頁反面至第248 頁、第250 頁反面、第251 頁反面、第252 頁正面),佐以卷附TECHNOPLAS LTD. 所提 供價格證明書(見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卷第274 頁)



、TECHNOPLAS LTD. 所提供出口證明(見法務部調查局臺北 市調查處卷第275 、276 頁)、92年8 月26日台灣國際專利 法律事務所(92)林法字第0241號函及其附件(見法務部調 查局臺北市調查處卷第278 至335 頁)等證據,可知被告2 人係委由己○○○○及橫堀晴彥2 人,向TECHNOPLAS LTD. 購買上開高速射出成型機,且相較於上開機器進口至臺灣時 進口報單上記載之價格,被告2 人向TECHNOPLAS LTD. 購買 上開機器之價格較低。被告2 人雖辯稱委由香港貿易商FINN EX INDUSTRIES LTD.及NIPPON LIGHT HOLDING COMPANY LIM ITED採購上開改造之高速射出成型機及相關週邊設備,而以 三角貿易方式辦理進口云云,惟被告卯○○既供稱其與被告 乙○○、己○○○○及橫堀晴彥在日本共同設立日本AFMC公 司(見臺北地檢署94年度他字第2736號卷(三)第121-1 頁 ),其等關係自應相當密切,而己○○○○既已有購買上開 機器之通路,卻非由菘凱公司直接向TECHNO PLAS LTD.購買 上開機器,而係透過香港貿易商輾轉貿易,徒使菘凱公司負 擔因經手之貿易商而增加之價格,實不符常理。何況依據法 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於94年4 月20日搜索菘凱公司之扣 押物編號:C-248 「往來客戶文件」記載內容,於91年7 月 5 日及91年10月8 日菘凱公司協理辛○○(Vivin Lin )在 發給香港FINNEX INDUSTRIES LTD 蕭非先生及馮小姐之傳真 文件中記載,菘凱公司利用香港FINNEX INDUSTRIES LTD 間 接向日本TECHNOPLUS LTD購買射出成型機(SIM-5060A ), 並指示香港FINNEX INDUSTRIES LTD 配合下單、支付貨款給 日本TECHNOPLUS LTD,交易價格僅日幣943 萬800 元,其中 91年10月8 日之傳真文件上有被告卯○○之簽名及書寫日期 「Kue OCT.8.2002」,被告卯○○亦坦認上開傳真文件係其 指示辛○○製作傳真(見95年度偵字第2865號卷第120 頁背 面、第133 頁、第134 頁),由此益徵係菘凱公司直接向日 本TECHNOPLUS LTD購買高速射出成型機。 4、證人即菘凱公司設備課課長辰○○於本院審理時證稱:「( 問:你在菘凱任職時曾經因為公務到日本嗎?)有,去過二 次,時間我忘了。」、「(問:二次分別和誰同去日本?) 第一次和寅○○、戊○○,第二次和天○○、戊○○。」、 「(問;被告二人在這二次有無一起前去日本嗎?)第二次 去日本時有看到我們老闆卯○○。」、「(問:這二次你去 日本做什麼?)二次都是去做射出成型機機台的驗收,機器 二次各幾台我忘記了。」、「(問:如何驗收?)確認更改 的內容有哪些,例如油壓控制的伺服閥有無更換、料管有無 更新符合我們的規格,其他的部份則要試機器的動作才知道



,在那邊時有些部分有試、有些部分沒有。伺服閥是控制油 壓的速度,因為原來的油壓速度不符合我們的需求,所以要 更換。」、「(問:除了驗收更換的機器外,你們在日本還 做了什麼?)更換銘板、油漆粉刷。」、「(問:有無更換 機器標籤?)我忘記了。但銘板部分我確定有更換。」、「 (問:銘板部分如何更換?)將舊銘板拆除,更換上新的。 」、「(問:原來舊銘板上寫什麼?)應該是記載機器型號 、出廠日期。」「(問:銘板是否如同機器之身分證?)是 的。」、「(問:新的銘板從何處來的?)我在臺灣做的。 」、「(問:何人要你製作的?)應該是丙○○。」「(問 :請提示九十五年度偵字第2865號卷第354 頁正面最後一段 起至背面,你於調查局中陳述『丙○○對你說銘板在台灣製 作比在日本製作便宜並交付給你銘板資料,由你找廠商製作 ....』等語,當時你所述是否為實際的情形?)是的。」、 「(問:為何要粉刷機器?何人指示粉刷?)我們是到那邊 才知道機器要粉刷,刷白色油漆。」、「(問:你有無負責 製作機器入廠驗收報告部分?)是的。」、「(問:機器入 廠驗收報告內容為何?)看機器是否符合當初我們開出的規 格,如果符合規格,就試成型,看能否符合我們產品需求。 」、「(問:你知道這些成型機向何家公司購買的?)TEC- HNOPLAS LTD 。」、「(問:提示同上卷第358 頁背面,你 在調查局中表示,你在驗收報告中本來是打上TECHNOPLAS LTD ,但後來丙○○要你更改為FINNEXINDUSTRIES LTD、N- IPPON LIGHT HOLDING COMPANY LIMITED 這二家公司,是否 如此?)是的。」、「(問:你第一次去日本的時候,在何 處驗收及油漆、更換銘板?)在日本AFMC。」、「(問 :第二次去日本時,在何處驗收及油漆、更換銘板?)在 TECHNOPLAS LTD。」、「(問:該次油漆怎麼來的?)TEC- HNOPLAS LTD 準備的。」、「(問:丙○○有要你在入廠驗 收報告中將機械製造商記載為FINNEXINDUSTRIES LTD、NIP- PON LIGHT HOLDING COMPANY LIMITED ?)是的。」、「( 問:那個機器是FINNEX INDUSTRIES LTD 或NIPPON LIGHT H- OLDING COMPANY LIMITED製造的嗎?)不是,是TECHNOPLA- S LTD 製造的。」、「(問:不論製造或改造都是TECHNOP- LAS LTD ?)是的。」、「(問:提示95偵2865號卷第357 背頁第10、11行起,上面記載『新的機器標籤是由寅○○負 責帶到日本、粉刷機器的油漆是由東久士正史帶我及戊○○ 在日本直接購買』,這段話是否實在?)是的。這是第一次 的時候。」、「(問:提示95偵2865號卷第360 至374 頁, 這些是否就是丙○○請你訂作之機器銘板?)是的。」等語



(見本院卷(一)第180 頁反面至第185 頁)。證人即菘凱 公司員工戊○○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你在菘凱公司 時有無因為公務至日本?)有,去了二次,時間我忘了。」 、「(問:二次分別和誰同去?)第一次和辰○○、寅○○ ,第二次和辰○○、天○○。」、「(問:你們到日本做什 麼?)一方面學習技術上的問題,日本公司會教,另一方面 將舊機器油漆。」、「(問:辰○○、寅○○、天○○在日 本做什麼?)寅○○、天○○最主要是翻譯,在那邊刷油漆 的時候,他們三個也都有做。」、「(問:在日本時有無更 換機器銘板?)有。」、「(問:更換銘板何人做的?)大 家一起做的。」、「(問:為何要刷油漆?)因為那個機器 很舊,刷油漆後比較新。」、「(問:為何要更換銘板?) 我不清楚,那是丙○○交代辰○○帶過去更換。」、「(問 :更換新銘板,其內容是否有變更?)有變更。」、「(問 :銘板上記載何事項?)年份。」、「(問:有無記載哪家 公司出產的機器?)出產公司名稱應該沒變,只有更改年份 。」、「(問:你到日本時,有無看到機器做些變更?)有 。」、「(問:哪些部分的變更?)改了很多東西,我也不 會講,最主要是射出速度。」(見本院卷(一)第188 、18 9 頁)。證人即菘凱公司員工天○○於本院審理時證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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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商松下電器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群輝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商日邦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亨達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菘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松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拓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