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9年度,466號
TCDV,99,除,466,201006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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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除字第466號
聲 請 人 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乙紙,業 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6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 報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證券無 效等語。
二、惟查,本件公示催告裁定如附表所載編號001之支票號碼應 為UA0000000,然聲請人登報則登載為UA114111,互核不符 ,自不生已登載裁定於新聞紙之效力,而不符民事訴訟法第 542條之規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金洲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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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9年度除字第4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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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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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四葉草國際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台中分│99年4月6日 │24,713元 │UA0000000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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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四葉草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