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簡字,91年度,216號
FYEV,91,豐簡,216,2002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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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豐簡字第二一六號
  原   告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正義
  訴訟代理人 林仁頂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壹萬壹仟壹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四,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壹拾叁萬捌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九十年三月六日凌晨一時二十分許,駕駛車牌號碼OW- 四九五六號自用小客車行經臺中縣神岡鄉○○路一○三二號前,不慎衝入騎樓 下,致撞及停放於騎樓下,原告承保訴外人永裕堆高機行所有之車號A三-○ 九一九號自用小客車,原告車輛因而受有損害,經原告修復完畢共支出修理費 用新臺幣(下同)五十萬元(含零件四十一萬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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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