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9年度,417號
TCDV,99,除,417,2010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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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417號
聲 請 人 曜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89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5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崇道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培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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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9年度除字第4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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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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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曜楹有限公司 張榮 │永豐商業銀行北台中│99年1月25日 │782,580元 │0000000 │ │
│ │泉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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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曜楹有限公司 張榮 │永豐商業銀行北台中│99年1月25日 │789,085元 │0000000 │ │
│ │泉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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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曜楹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