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簡字,91年度,216號
FYEV,91,豐簡,216,2002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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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豐簡字第二一六號
  原   告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正義
  訴訟代理人 林仁頂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壹萬壹仟壹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四,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壹拾叁萬捌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九十年三月六日凌晨一時二十分許,駕駛車牌號碼OW- 四九五六號自用小客車行經臺中縣神岡鄉○○路一○三二號前,不慎衝入騎樓 下,致撞及停放於騎樓下,原告承保訴外人永裕堆高機行所有之車號A三-○ 九一九號自用小客車,原告車輛因而受有損害,經原告修復完畢共支出修理費 用新臺幣(下同)五十萬元(含零件四十一萬三千元、工資五萬五千元,烤漆 三萬二千元),爰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求為判決被告應給 付五十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法定遲延利息,並願供擔保聲請准予宣告假執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 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車號A三-○九一九號自用小客車行車執照、承 意汽車有限公司估價單、發票、汽車賠款同意書、照片十六張、存證信函等件 為證,並經本院調閱臺中縣經查局豐原分局筆錄、現場圖、刑法第一百八十五 條之三查獲後測試觀察職務報告書、酒精測試值記錄表、現場照片六張屬實。 被告已經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 審酌,應得視同自認,依本院調查證據結果,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依臺中 縣經查局豐原分局筆錄、現場圖所示,被告酒後駕車衝入臺中縣神岡鄉○○路 一○三二號騎樓而撞及原告所承保之系爭車輛,應有完全之過失,且與車號A 三-○九一九號自用小客車損害之發生,有相當因果關係,而原告承保車輛駕 駛人之駕駛行為就本件車禍發生無肇事因素。從而,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賠償損害,即非無據。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毀損 他人之物者,應向被害人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負損害賠償責 任者,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民法第一 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十三條第三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 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



,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保險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亦有明 文。且此項法定代位權之行使,有債權移轉之效果,故於保險人給付賠償金額 後,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即移轉於保險人。再損害賠償祇應填補被害 人實際損害,保險人代位被害人請求損害賠償時,亦應祇以該損害額為限。而 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應向被害人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法第一百 九十六條定有明文,所謂因毀損所減損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 最高法院民事庭七十七年第九次會議決議參照)。故本件原告以請求回復原狀 所必要之修理費,應屬適法。但其中以新零件更換舊零件之折舊部分非屬必要 費用,應予扣除。本件原告支出之汽車修理費用,共計五十萬元,其中零件四 十一萬三千元、工資五萬五千元,烤漆三萬二千元,有估價單及發票附卷可證 ,自堪信為真實。而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 率表」之規定,小客貨車耐用年數為五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千分之三六 九。依卷附之車號A三-○九一九號自用小客車行車執照影本所載,該車出廠 使用時間為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至事故發生時間九十年三月六日止,實際 使用之日數為六月七日,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九十五條 第六項所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一年為計算單位,其使 用期間未滿一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一月者 ,以月計。」方式計算結果(四捨五入,計算式如附表),折舊為八萬八千八 百九十八元,扣除此折舊後之零件費為三十二萬四千一百零二元,加上工資五 萬五千元、烤漆三萬二千元,本件原告支出必要修理費用應為四十一萬一千一 百零二元。從而,原告主張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四十一萬一 千一百零二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九十一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其餘逾此部分之請求即非正當,應予 駁回。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原告勝訴部分核無不合,爰酌定金額准許 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五)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九 條但書、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附表:
第一年折舊為413000×0.369×7/12=88898.25單位新台幣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折舊總計:888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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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