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簡字,91年度,188號
FYEV,91,豐簡,188,20020513,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豐簡字第一八八號
  原   告 警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芳
  訴訟代理人 劉警棠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時在本簡易庭
  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持有之被告所簽發另二紙支票(票號RB0000000、RB0000000),若未歸還被
  告,原告應攜帶到庭;若已歸還被告,被告應攜帶到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游 文 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

1/1頁


參考資料
警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