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1359號
TCDV,99,訴,1359,20100621,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359號
原   告 林錫仁
被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准舟
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陳報之房屋課稅現值核定為新台幣1,481,
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7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涂秀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鐘麗芳

1/1頁


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