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359號
原 告 林錫仁
被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准舟
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陳報之房屋課稅現值核定為新台幣1,481,
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7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涂秀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鐘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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