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881號
原 告 三越景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贊銘營造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05,93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
裁判費5,51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裁判費5,0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佳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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