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839號
原 告 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祐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2,209,0
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7,4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曉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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