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寄託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9年度,815號
TCDV,99,補,815,2010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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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815號
原   告 匯展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寄託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0,835,325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107,39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06,892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趙振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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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匯展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