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寄託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9年度,791號
TCDV,99,補,791,2010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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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791號
原   告 匯展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寄託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0,835,325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107,39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06,892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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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匯展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