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791號
原 告 匯展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人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寄託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0,835,325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107,39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06,892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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